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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29:22  浏览:9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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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函[2004]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成立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的请示》(甘文厅发[2004]4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你厅负责。请按照文化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1、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2、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 O O 四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附件1: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顺利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推进甘肃特色文化大省建设,促进我省民族民间文化事业发展,建立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有关政策,对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审定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审定工程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与社会各界参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并对有关事项做出决策。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共6个部门组成。省长助理郝远为联系会议召集人,省文化厅、省财政厅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日常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省文化厅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保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甘肃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配合做好民族民间文化原生态区的保护工作及涉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配合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重大或重要建设项目的审核立项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配合做好在旧城镇改造建设中对有一定历史和较高文化艺术价值的古建筑以及有特色、有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浓郁小镇、村落的规划保护工作。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配合做好对民族文化艺术的保护工作。

  省 文 化 厅
  
  省 财 政 厅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省 建 设 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OO四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2: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郝 远 省长助理

  成 员:马少青 省文化厅厅长

  吴仰东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 翀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王泉清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周应军 省建设厅副厅长

  王兰玲 省文化厅副厅长

  卓俊才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省文化厅副厅长王兰玲兼任。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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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总后营房部,有关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智能建筑是一项高科技、高投入的工程,具有技术含量与复杂程度高,投资风险大的特点。稍有不慎,势必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为保证设计质量。水平和效益,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对建筑智能化工作的管理,我部决定建立建筑智能化专项资质管理制度,设立建筑智能化系统
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资质,颁发“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一)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试行)”(见附件二),并将其纳入全国勘察设计证书的专项资质证书管理范围。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是一项新开展的工作,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积累必要的工作经验,经研究决定,今年年底开展第一批试点申报工作,具体情况安排如下:
一、申报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可申报5家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申报3家单位(有副省级城市的省可增加2名),计划单列市可申报2家单位(超名额申报不予受理)。
二、申报标准。申报材料与程序
申报标准。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接建设部令第60号《建筑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时间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联系人:方东祥,联系电话:010-68393759。过期申报不予受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智能建筑是建筑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根据建设部〖1997〗第6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建设〖1997〗290号文件《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是为了使建筑及建筑群实现智能化。为了保障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质量、水平与效益,必须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准入机制,国家设立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并统一纳入全国勘察设计证书的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的单位, 必须按本办法取得专项资质证书后,方能开展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业务。凭此项资质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任务,同时可以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咨询和调试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队伍发展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专项证书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建设部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系统工程设计资质不分等级, 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系统集成商资质和子系统集成商资质两种。委托建设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七条 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申请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4、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明及业绩;
5、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
6、单位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7、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八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设计机构承担国内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业务,需与国内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建立合资企业或合作设计,具体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设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质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的专项资质管理纳入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 凡违反本办法, 按建设部〖1997〗60号部令中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条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制质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 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天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如需申请资质证书,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 严禁转让和挂靠、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第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独立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只能以原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管理, 根据建设部〖1997〗 第6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和建设部〖1997〗290号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条件和相应的承担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本标准。

二、资质标准
(一)系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标准:
1、必须具有建筑甲级工程设计资格;
2、在设计技术上,具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总体负责与组织协调、实施的实力;
3、有固定的设计场所,有较先进的设计技术装备手段,具有用CAD技术完成设计全过程的能力;
4、已完成三项以上具有相应智能化功能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项目,运行良好,验收合格;
5、具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服务体系完善有效,有健全的计划、技术、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
6、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各种专业人员的总数不少于30名。各种专业子系统(自控、通信、广播音响、消防、保安、卫星接收闭路电视、综合布线、网络等)人中员齐全,结构合理。其中每种专业子系统至少有两名主持过该专业子系统单项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必须配备两名
以上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
7、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系统集成商及子系统集成商资质标准:
1、本款中系统集成商指在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和指导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工作或系统承包的单位;本款中子系统集成商是指从事单项系统工程深化设计及子系统承包的单位。
2、系统集成商
(1) 凡在国内注册,并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业务达三年以上的单位有申报资格;新成立的单位在相应条件具备的情况,可先申报暂定资质。
(2)具有实施两个500万元以上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的成功实例,五个以上子系统工程项回的设计。安装、调试并经过一年以上的运行,并证明质量优良的工程实例;
(3) 具有至少五个以上子系统(其中必须具备网络专业)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每个子系统必须有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主持过该专业单项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必须配备至少一名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还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和预决算人员。
(4) 专职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各种专业人员的结构合理。
(5)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6)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有良好的技术装备,具有用CDA完成设计过程的能力。
3、子系统集成商
仅执业单项专业子系统承包的单位申请子系统集成商资质,其技术人中总数不少于20名;有三个以上该专业子系统优良工程业绩; 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其他条件与系统集成商相同。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总体设计和各子系统深化设计,对工程整体负责。
(二)持有系统集成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与协调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或系统工程实施。
(三)持有子系统集成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与协调下,作深化子系统工程设计或子系统工程实施。

四、消防专业设计证书及专项资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公通字199760号)文件执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快我市实施“一号工程”,建设“两港五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特制订了《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ΟΟ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和浙江大学、中国科学院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与人才资源优势,加快我市实施“一号工程”,建设“两港五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简称“产学研资金”)。为充分发挥资助资金的激励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资金来源
  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由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成果转化办公室”)每年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
  二、资助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支持浙江大学的“5112工程”、中国科学院的“121工程”)在杭开展科技合作,共同开发科研项目,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或在杭共建高新技术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对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环保、光机电一体化、高效农业等领域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三、资助条件
  项目承担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进行单独财务会计核算。
  项目必须在杭州市实施,由杭州市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并已签订技术合同;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人才、开发、管理等保障条件,且企业出资部分已落实。申报项目在申报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30%以上。
  项目应具有先进性,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四、资助标准
  1、杭州市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将根据项目性质、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效益,通过专家评审并确定一、二、三等,分别按企业对本项目投入资金的20%、15%、10%进行资助,单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项目,且经费资助超过30万元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建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2、对经市科技局认定的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杭州共建的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申报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每个项目的资助额为企业投入资金的三分之一,单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
  3、市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项目受理程序
  1、杭州市产学研合作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2、申报项目单位应填写《杭州市产学研合作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一),连同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和有关凭证复印件及其它有关材料,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批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4、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初定资助项目,并由市成果转化办公室立项。
  六、为鼓励萧山、余杭两区和五县(市)所属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在上述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中的优秀项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七、资助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科技局根据市成果转化办公室立项结果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2、市科技局根据《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审批结果及有关规定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将合同书和《杭州市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送市财政局。市级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3、企业收到的资金应专项使用,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与反映,以后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八、资助项目的监管
  1、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对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并采取定期总结、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等形式实施监管。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资助项目,将如数追回资助资金。对有弄虚作假、贪污浪费、挪用经费等违法行为的,除撤销资助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2、各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在每年12月将《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反馈表》及项目年度实施总结,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项目实际运作结果与合同约定出入较大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实施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享受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资助资格。
  4、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该区推荐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的资格。
  5、项目完成后须按合同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鉴定),并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资助额进行确认。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与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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