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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解决印度尼西亚所欠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3:56:52  浏览:8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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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解决印度尼西亚所欠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协定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解决印度尼西亚所欠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协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INDONESIA)政府,为了解决印度尼西亚所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未了债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本协定旨在重整和解决印度尼西亚所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债务,其数量和金额见附件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记载,印度尼西亚欠中华人民共和国六笔债务,本息总金额为124,217,299.61瑞士法朗和8,126,829.34英镑;根据印度尼西亚方面记载,本息总金额为98,847,151.37瑞士法朗和8,126,829.34英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以印度尼西亚方面上述记载作为解决两国未了债务的最后依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印度尼西亚关于按照?巴黎方式?计算债务利息和重新安排债务偿还期限的建议。

                第二条

  附件一所述债务本金总计为96,228,329.59瑞士法朗和7,982,829.34英镑,由印度尼西亚在自一九七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的三十年内平均按年度分期偿还,详见附件二中的表1、2、3、4和5。但一九七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累计的债务本金64,152,219.60瑞士法朗和5,321,886.20英镑将在一九九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一次还清。

                第三条

  债务利息金额总计为2,618,821.78瑞士法朗和144,000.00英镑,由印度尼西亚在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的十五年内平均按年度分期偿还,详见附件二中表2和5。但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累计到期的利息872,940.60瑞士法朗和48,000.00英镑将在一九九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一次还清。

  第一条和第二条所商定的延期偿还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不再另行计息。

                第四条

  双方商定,印度尼西亚所欠债务将用可兑换货币或印度尼西亚出口商品偿还,具体规定如下:

  一、用商品偿还的比例不超过到期应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可兑换货币偿付应使用附件一所列的原货币(瑞士法朗和英镑)。

  三、偿付债务的具体商品为原油、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化肥(尿素)和其它两国同意的商品。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财政部分别代表各自政府执行本协定。中国银行和印度尼西亚银行将安排有关执行本协定的技术细节。

                第六条

  一、自本协定生效起,原各贷款协定的一切条款即行废止。

  二、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O年七月二日在中国北京签订,正本两份,用英文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钱其琛               阿里·阿拉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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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社会保险中心区区域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肇府[2003]13号





印发肇庆市社会保险中心区区域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社会保险中心区区域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八日



肇庆市社会保险中心区区域统筹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保障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市中心区(市直、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和高要市、四会市)实行社会保险区域统筹。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统筹范围。市直、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和高要市、四会市的社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行区域统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心区实现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后,逐步向全市社会保险统筹过渡。

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待遇核发。2003年1月至6月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市直、各区(市)参保单位及个人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待遇支付标准暂时维持不变。

从2003年7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根据省府办公厅粤府办[2002]6号文规定,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过渡性养老金以200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办法计算出计发基数,以后与被保险人所在地企业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计算出当年实际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在实行中心区区域统筹后不再重新核定。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市劳动保险局负责按规定组织测算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鉴于除市直外各县(市)区均未按市政府《印发〈肇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1999]4号)的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实现平稳过渡,在有新的规定之前,实行中心区区域统筹后,各区(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暂维持不变。

三、基金征收、管理与拨付使用。各区(市)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区(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并负责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同时将上解款项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区(市)历年滚存结余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也统一划转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根据各区(市)支出需要按月拟定基金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给各区(市)财政局,由其审定后核拨给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结存的社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政府和各级政府筹措资金解决。

在实行区域统筹前各区(市)单位和参保人员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暂挂各区(市),由各区(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在5年内追收并上解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5年后仍未解决的,由市财政局分若干年从各区(市)税收返还中扣缴,以填补社保基金缺口。肇庆高新区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省政府粤府[2001]62号、粤府函[2002]365号文有关华侨农场改革政策处理。

各区(市)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符合省政府粤府[2001]17号文规定可予核销的按规定核销,不符合核销条件的,由各区(市)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在省规定的时间内追回,不能按期追回的,由市财政局从各区(市)税收返还中扣缴。

四、行政职能和经办机构管理。实行区域统筹后,各区(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统一划归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域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为一级核算单位;各区(市)社保基金管理局负责经办本辖区的具体业务,为二级核算单位,行政级别为正科级,由当地政府及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实行双重领导,并逐步过渡到垂直管理。

实行区域统筹后,各区(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由当地编委重新进行核定。

五、干部职工管理。各区(市)社保基金管理局领导班子由当地政府征求市劳动保障局意见后决定任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增人员,统一由当地人事部门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六、经费核定。根据市府办公室肇府办[1999]64号文精神,各区(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的办公经费参照市直按高于一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平均经费1倍的标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开支,各种专项经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本着“勤俭节约”和“确保运转”的原则,提出合理的预算,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据实列支。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各项经费维持原渠道不变。

七、清产核资。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联合对各区(市)社会保险基金及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擅自动用社保基金、造成基金损失及违规运作形成债务等违纪违法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考核办法。实行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后,市政府继续对各区(市)政府下达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考核指标,对超额完成当年任务指标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未完成任务指标并因此而造成社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出现赤字的,由市财政从各区(市)当年税收返还中扣缴,以填补社保基金缺口。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劳动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九、纪律监督。在实行社会保险区域统筹过程中,除正常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动用或转移结余基金,也不能擅自处置社保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否则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

十、组织实施。本实施方案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并由市劳动保障局与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财税[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1 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调整税额幅度及标准,扩大征税范围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l 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 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要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
  各地要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规范征收管理行为,优化征管环境,创新征管方式,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要将政策调整与加强征收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策调整的作用。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要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和辅导,做好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宣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及相关政策调整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要主动和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沟通,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搞好。 、
  《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用地,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贯彻《决定》的动员和部署工作。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决定》的内容和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周密部署、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决定》及时贯彻落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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