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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42:25  浏览:9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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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7〕42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濮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含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是该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人事(编制)、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上下结合、内外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的实施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
(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部门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罚缴分离制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
(七)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管理情况;
(八)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二)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备案审查;
(三)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确认;
(四)对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实行统一管理;
(五)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
(七)受理和查处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举报、投诉;
(八)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九)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 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对于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公布。
第九条 实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 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 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对于报送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和通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上年度本地行政执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上年度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
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应当提请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行政执法争议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协调意见书,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执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出裁决。重大、复杂的事项,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议,并通过调查、座谈、走访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考核结果纳入被检查单位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评体系,并作为综合评价其整体工作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公告。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确认和培训考核制度。法制机构应当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及《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和年度审验工作。到期未审验的,证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
员行政不作为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全面、及时、正确履行法
定职责。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工作,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发现执法违法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而又久拖不决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进行督查,被督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诉、投诉和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申诉、投诉和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征收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七)其他执法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诉、投诉和举报,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应当立案受理,并区别情况及时查处或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可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材料,被监督部门和机构应当主动配合,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调查研究,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并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培圳、考核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被监督单位和人员认为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和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对投诉和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 人,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证》。对偶然当场发现并需即时纠正的,可由一人实施,但需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办理的监督案件,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二)发布规范性文件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经法制机构签署审核意见;
(三)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四)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或者行政收费项目;
(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六)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行为;
(七)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八)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三)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六)移交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执行前款规定,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需要撤销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通知书、决定书的内容执行,并在30日内向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法制机构在督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应予责任追究的,移送有关机关对过错机关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继续执行将会给行政相对人、公共秩序、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有处理权限的法制机构可以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暂停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对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关和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 年7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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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旅发〔200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我国旅游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旅游业是兼具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集传统与现代,生产性与生活性,劳动密集型与资金、知识密集型等特征于一体,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服务业。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旅游业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既面临着重要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加快推进,人们的旅游需求将大幅增长,对旅游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方面,我国旅游业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的态势。根据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旅游业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届时,全国旅游业增加值预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5%左右,占全国服务业增加值的10%以上;旅游外汇收入占服务贸易出口额的40%以上;旅游就业占全社会就业总量的5%以上。到2020年,全国旅游业增加值预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左右,占服务业增加值的12%以上。另一方面,我国旅游业面临着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的艰巨任务,迫切需要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由数量扩张向素质提升转变,由满足人们旅游的基本需求向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转变。全行业要坚定不移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努力实现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宏伟目标。
  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义,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观念,把更好地满足旅游者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更加自觉地促进旅游业科学发展,作为旅游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妥善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提升产业素质与扩大产业规模的关系。产业规模是产业发展的基础,产业素质是产业发展的保障。实现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必然要求旅游产业规模和产业素质协调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旅游业发展既要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又要在素质提升上着力下功夫,关键是要进一步转变增长方式,提升发展质量。旅游资源优势明显、旅游产业起步较晚的地区要继续保持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势头,旅游业较发达的地区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上来。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作用的关系。在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中,政府和市场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充分发挥政府对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协调、推动作用。要引导市场在旅游投资、市场开发、产品促销、经营服务等与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密切相关的领域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要在政策法规、战略规划、环境优化、市场监管、形象宣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安全保障等方面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三是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的关系。要适应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形势,不断推动旅游业对外开放。积极引进旅游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管理经验、经营机制和服务模式,不断提升中国旅游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要更加注重旅游市场的对内开放,消除旅游产业发展中存在的行政分割和地区壁垒,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旅游市场准入制度,对从事旅游经营的各类企业,都应公平对待,不区别歧视。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旅游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内资开放;凡对本地企业开放的旅游业领域,都要向外地企业开放。
  四是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的关系。要牢固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坚持保护第一、开发服从保护的方针,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对旅游资源进行科学开发、永续利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实施旅游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坚决查处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旅游开发行为。
  三、加快完善旅游产业体系
  完善旅游要素体系。要立足旅游需求、市场和特色资源优势,科学分析旅游产业发展前景,全面提升产业要素配套水平。旅游业发展后发地区要加快推进产业要素的发展,大中城市和旅游业较发达地区要加快完善产业要素的配套建设,尽快形成全面配套、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产业要素体系。
  推进旅游目的地体系建设。以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为基础、以中国最佳旅游城市为依托,打造一批具有世界级影响的旅游目的地。增强城市旅游功能,突出特色,完善城市旅游目的地体系。大力推动区域旅游发展,建设一批配套完善、吸引力强的区域旅游目的地。积极探索县域旅游经济发展模式和富有特色的小城镇旅游目的地发展模式,建设一批旅游强县和特色旅游小城镇。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推动乡村旅游目的地建设。
  完善旅游产品体系。在巩固观光产品基础性地位的同时,切实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和科技含量。要依托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丰富的休闲度假资源,积极发展休闲度假旅游产品,提高其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发挥专项旅游产品需求潜力大、附加值较高的优势,发展参与性、趣味性、娱乐性强的专项旅游产品。依托世界遗产地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打造一批旅游精品。大力开发红色旅游产品,使红色旅游与绿色环境、传统文化有机结合。
  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各级政府加强旅游咨询服务、旅游信息提示、旅游紧急救援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旅游集散中心(游客中心)、旅游厕所、标识标牌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旅游交通、通讯、金融、卫生等相关配套服务。以“12301”游客服务电话为平台,完善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推动完善旅游国际航线,推动旅游支线机场建设,推动通往主要旅游景区、旅游集散地、乡村旅游地的公路建设,推动铁路、水路客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旅游安全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旅游安全和危机管理,完善各类旅游应急预案,建立覆盖全行业并与相关部门、行业联动的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健全旅游保险制度,完善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等旅游险种,增强旅游保险的理赔效能,提高规避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完善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四、推动旅游新业态新领域发展
  发挥旅游对休闲产业的主导作用。休闲是与全面小康密切相关的新兴生活方式,旅游是休闲产业的重要内容。要适应人们休闲生活发展的需要,推动大中城市公共休闲设施的建设,提升城市周边休闲度假带发展水平,提升国家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水平,培育健康向上的休闲文化,增加休闲产品,丰富人们的休闲生活内容。
  促进旅游新业态发展。推动科考旅游、探险旅游、游轮游艇、海洋旅游、网络预订、旅游传媒、汽车俱乐部等新兴业态发展。促进与现代生活方式紧密相关的生态旅游、康体旅游、温泉度假、滑雪旅游、高尔夫旅游、自驾车旅游发展。促进旅游装备制造业的科技创新,推动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游娱乐等领域的设施设备及旅游房车、游船游艇、高尔夫设施、滑雪装备、野营设施、安全装备的研发和生产。跟踪了解太空旅游、深海旅游等旅游新领域的发展。
  拓展旅游要素内涵。将以旅游网络等形式进行旅游经营的实体,纳入旅行社业管理范畴。加强对家庭旅馆、乡村客栈、青年旅馆、汽车旅馆和旅游宿营地的引导和管理,促进经济型酒店连锁经营,促进旅游住宿设施品牌化发展。拓宽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购销渠道,推进旅游商品品牌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加强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发掘,促进旅游娱乐休闲的富文化性发展,进一步拓展旅游娱乐空间。
  五、大力提升旅游产业素质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贯彻国家扩大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鼓励外商投资旅游业,吸引国外大型旅游企业进入中国旅游市场。加强国际双边、多边及与国际旅游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世界旅游业前沿问题的研究。发挥出境旅游在促进民间外交、缓解经贸摩擦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推动改善出境旅游目的地的接待条件和服务水平,为提升国家“软实力”做贡献。继续加强与台港澳地区的旅游交流与合作,扩大两岸民间旅游交流,促进港澳旅游业繁荣。
  着力提升旅游企业素质。大力推进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支持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参与旅游企业的改组、改造,推动旅游企业市场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推动建设国际竞争力强的旅游企业集团。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旅游业,鼓励民营旅游企业加快发展。加大“走出去”力度,推动国内旅游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海外尤其是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投资,打造中国旅游企业品牌。
  进一步提高旅游行业服务水平。高度重视入境旅游,增强入境旅游市场开发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探索建立市场开发与宣传促销效益评估机制。加强旅游统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市编制旅游卫星账户。加强旅游规划工作,建立健全旅游规划的市场准入、执业资质、成果鉴定和实施监督机制。提高旅游标准化工作水平,引进和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加快制定各种旅游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鼓励旅游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旅游行业标准制修订,提高旅游标准化应用效能。
  加快旅游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大力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建设和能力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从业人员队伍。贯彻《“十一五”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加强旅游管理干部和企业骨干人员教育培训。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积极推进旅游院校教育和学科建设,整合旅游教育培训资源,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加强中高级人才、复合型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培养力度,完善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推进旅游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旅游职业经理人市场。
  六、不断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加快旅游法制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旅游业发展需要,加强对旅游综合性立法的研究。推动省级旅游法规不断完善,有条件的省区市要加快制订、修订旅游管理条例。积极推动旅游饭店、景区、车船、购物等专门领域的法规建设,完善特种旅游、自驾车旅游、探险旅游、生态旅游等专项旅游管理规章。
  完善旅游发展政策。积极用好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金融、国土、文化、农业、工商、海关、质检、交通、铁道、民航等相关部门促进旅游业及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推动观光、休闲、度假旅游项目纳入国家关于消费性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范围,推动商务、会展、工农业旅游项目纳入国家关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范围。随着国家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国民旅游计划,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奖励旅游、福利旅游。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鼓励有条件地区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优化旅游政务环境。各级旅游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协调、引导、管理和服务,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旅游认证工作,把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游城市等标准实施的具体工作,逐步交由中介组织或相应机构承担。本着精简、高效和事权统一的原则,更加注重发挥市县旅游部门的积极性,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旅游资源一体化管理。改进旅游市场监管方式,将旅游市场的规范与监管工作纳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大格局中,协调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和各相关执法监管机构,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不断提高旅游市场的监管水平。按照市场化、政会分开、统筹协调、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快推进旅游行业协会改革,发挥旅游协会的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发挥中介机构在旅游部门转变职能以后的接续作用。
  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旅游业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各级旅游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的决策和部署,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在旅游发展中的领导和统筹作用。要善于借助各方面的力量,推动工作发展,要积极开展与相关部门和行业的合作,建立健全合作机制,主动协调配合。要积极开展跨地区的交流与协作,促进区域旅游合作和发展。要大力营造有益于旅游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关注旅游、支持旅游、参与旅游的浓厚氛围,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又好又快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
全文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制暂行办法》,已于一九九0年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经市人
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市长 聂璧初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区和郊区城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以下统称为责任单位),均应与在街道办事处签订《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
》,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
迹等,并制止乱泼乱倒、乱扔乱弃及随地吐痰的行为。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制止损坏绿化设施和占
用、污染绿地的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制止和纠正乱搭乱圈、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
立广告牌、乱停车辆等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由单位门前至人行道的侧(缘)石,两侧起
止点由责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具体划定。


第四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责任地段范围的大小,单独或联合设置市容卫生维护监
督员。

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须经街道办事处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执行任务,并佩戴区
政府统一制发的标志。


第五条 对在责任地段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弃的,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给予批评
教育、劝阻制止,并可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的委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对落实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市、区和街道
办事处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 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由城市
建设管理监察部门区别情况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
,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八条 对违章者予以罚款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上缴区财政。
市容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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