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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17:26  浏览:9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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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事[1999]122号

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司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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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 财政部


医院财务管理办法

1988年2月2日,卫生部、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院财务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卫生工作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医院的财务管理,建立医院财务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医院经济管理的深入开展,保障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是医治和预防疾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福利事业单位,同时又是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因此,医院的财务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必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积极合理地组织经济活动。
第三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任务是,按照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以货币形态对医院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性管理。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保护医院财产物资的安全;认真编制和执行财务预决算;加强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制,推行目标管理,认真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和经济活动分析;进行经济预测,参与经济决策;做好医疗收费的管理工作;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医疗、科研、教学、预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等,以及财务分析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医院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并实行总会计师责任制。要正确处理好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关系,以及国家、医院、职工个人3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六条 医院财务管理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医院各项会计事务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医院会计制度办理。

第二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八条 为了对医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统一领导,要根据医院规模,设置相应独立的一级财会机构。
第九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精神,300张床以上(含三百床)的大、中型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负责制。总会计师或具有会计师(含会计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行使职权。
第十条 财会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财务主管、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收入核算、费用核算、往来结算、药品卫生材料核算、住院结算、门诊收费、物价管理、总帐报表、成本核算、科室核算、稽核等。这些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单位大小、业务量繁简情况,本着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原则来确定。可以1岗1人,1岗多人或1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管理、帐簿登记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院的财会人员编制,参照下列原则配备:
财务科(处、室)人员配备:100张病床(不含100床)的医院设4至5人;100至199张病床设6至7人;200至299张病床设8至9人;300至399张病床设10至11人;400至499张病床设12至13人;500张病床以上,每增加100张病床,增加1人。
门诊收费处人员配备:日门诊量500人次以下设4至5人,每增加150人次增加1人。
住院结算人员配备:100张病床设4人,每增加50张病床增加1人。
医院其他部门的财务人员(药品会计、财产会计、基建会计、伙食会计等),纳入相应科室的人员编制,行政上归各部门领导,业务上受财会部门的指导。
医院工作量超出规定定额时,应相应增加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 财会岗位应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责任轻重合理配备高、中、初级财会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的任免应按《会计法》规定办理。财会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会计主管的任免应经过上级财会主管部门同意。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医院对受到错误处理的财会人员予以纠正,对不宜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在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一般财会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财会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监交;财会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院长监交,必要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第十五条 财会机构的任务
1.负责医院财务预、决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2.负责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贯彻增收节支、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3.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为经济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
4.进行财务分析,对经济前景和经济活动进行科学预测,并参与经济决策。
5.医院报送各类会计报表、签订承包合同和经济合同,要由财会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院长、总会计师审批和签字。
6.负责对医院有关部门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7.负责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和业务考核,并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医院是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国家对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差额(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医院的各项收支均纳入预算内管理。
第十七条 医院预算编制的原则
1.医院预算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医院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指标、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医院预算。
2.医院在编制预算时,收入预算要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对预算年度的预测编制。支出预算要量入为出,要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分别轻重缓急,把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
3.要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挖掘内部潜力,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八条 医院预算的编制程序
1.医院预算的编制,要采取领导、财会部门、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办法。一般先由财会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提出预算指标建议,再由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医院根据上级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拟定医院年度预算,由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审查并经院务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财会部门统一掌握执行。
2.医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影响,预算变化较大时,由财会部门在认真核算的基础上,及时提出调整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意见,由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审查后,经院务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
3.医院预算编制科目,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收、支科目执行。对于大型修缮和购置科目,应附列明细项目表,并简要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医院收入预算的编制
医院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参考上年度实际收入水平,结合预算年度医院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计划,以及医疗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收入
(1)门诊收入。以全年计划门诊人次数为基础,按每一门诊人次计划收费水平(不含药费)计算。
(2)住院收入。以全年计划病床占用日数为基础,按病床日计划收费水平(不含药费)计算。
(3)其他医疗服务收入。
2.药品收入。以上年度每门诊人次和每占用床日药费的实际收入水平为基础,结合预算年度工作量计划变动因素计算。
3.制剂收入。应根据医院预算年度制剂生产计划计算。
4.其他收入。包括救护车收入、进修培训收入、废品变价收入、赔偿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预算编制应参照上年度实际情况,并根据预算年度有关因素计算。
5.差额预算补助。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补助指标编制。
6.专项补助。包括大修、大购及清理欠费基金和其他专项补助。按照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
第二十条 医院支出预算的编制
医院的支出预算应本着既要保证医疗业务活动需要,又要合理节约的精神,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人员编制、有关开支定额标准和物资供应计划及价格变化因素等情况计算编制。内容包括:
1.工资。包括国家和集体人员的工资。根据预算年度平均职工人数和上年末平均工资水平,并根据国家规定的调整工资因素计算。
2.补助工资。根据预算年度医院职工人数和上年度平均开支水平和有关定额标准计算。
3.职工福利费。根据预算年度医院职工人数,按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提取额度及有关因素计算。
4.离退休人员费用。根据预算年度医院离退休人员数及国家有关开支标准计算。
5.公务费。根据预算年度医院平均职工人数和上年度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预算年度业务发展情况,按照一定的定额标准计算。
6.药品费。根据预算年度药品收入预算和国家规定的药品加成率,参考上年度实际的药品加成率或药品差价率合理计算。
7.制剂原材料。根据预算年度制剂生产计划计算。
8.卫生材料费。在上年度实际工作量和实际支出数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的工作量计划及有关因素计算。
9.其他材料。根据上年度执行情况及预算年度计划计算。
10.低值易耗品。根据上年度执行情况及预算年度业务工作量计划和有关定额标准计算。
11.业务费。在上年度实际支出数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业务工作量计划合理计算。
12.一般修缮购置费。按业务收入比例提取,提取比例由各地自定。
13.大型设备更新维护费。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从该部分收入中计提(指按不含工资的成本收费项目使用的设备),提取比例由各地自定。
14.租赁费。参照上年度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实际需要计算。
15.其他费用。参考上年实际支出及预算年度有关因素编制。
16.差额预算补助。参考上年实际支出及预算年度有关因素编制。
17.专项补助支出。包括大修、大购、清理欠费及其他专项补助。按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
医院的专用基金包括一般修购基金、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院长基金等。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提取的比例、额度及专项用途编制预算。
第二十二条 物资供应计划。根据医疗业务正常开展的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由医院各职能科室按照预算控制指标,合理安排采购计划,编制分期资金使用计划,交由财会部门审核安排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医院年度决算的编制
医院应按下列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地编报年度决算。
1.要认真总结医院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效果等方面的经验教训,并系统的整理、分析财会基础资料。
2.医院在编报财务决算时,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基础工作:
(1)医院在年度终了时,应做好同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并主动同主管部门核对各项拨款数额,做到不重不漏。
(2)认真做好财产物资清查工作。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药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以及专项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及时清理各种往来款项;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做好决算前有关账务核算、调整工作;对库存现金要进行清查、核对,确保账款相符。
(3)编报的年度决算,必须分清资金渠道,做到报表齐全,内容完整、准确,账表相符,表表相符,并附有详细的决算说明。
(4)年度决算由院长、总会计师和财会负责人签章后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年终结余计算及分配
医院年终结余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专项收支结余。
医院业务收支结余,是指业务收入加差额预算补助减业务支出并扣除当年病人欠费后的余额,其分配应按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转入专用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院长基金。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地卫生部门与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医院的专项收支结余,要结转下年度继续专项使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院收入管理的原则
医院是向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卫生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用以补偿医疗服务消耗。
1.要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
2.医院要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正确处理好治病和收费的关系。对危重病人在不影响抢救治疗的前提下,及时收取医疗费用。要及时结算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
3.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检查、治疗的原则,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
4.要充分挖掘和利用现有人力、设备和技术条件的潜力,扩大医疗服务项目,增加业务收入。
5.医院新开展的各项检查、治疗服务项目,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按成本(不含工资)收费。
第二十六条 为了切实加强门诊、住院的收费管理工作,医院要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第二十七条 要切实加强涉外医疗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收入凭证的管理制度。医院要加强对收入凭证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定额、有价凭证的管理工作。严格凭证的印刷、保管、编号、领发、登记、销号等制度。防止错收错发,以堵塞漏洞,提高收费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 医院为保障资金周转的需要,应建立住院病人预交金制度。收取预交金时,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确定收取额度。
第三十条 医院对门诊、住院病人发生的医药费,原则上应当日发生当日入帐,并定期结算。
第三十一条 凡医院从医药部门购入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应按国家规定的加成率计算。
医院自制药品,凡规格、含量与医药部门销售药品相同的,应按上述零售价格计算;凡医药部门无售价的自制药品,由各地制订计价办法。
第三十二条 医院开展的家庭病床、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业余医疗服务、横向医疗联合、咨询服务等所得收入,均纳入预算内管理,由医院统一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订。
第三十三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医院附设的其他服务和生产单位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十四条 要加强病人医疗欠费管理和催收工作,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自费病人医疗欠费,在核定的医疗欠费基金中核销。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医院的支出,是医疗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所必需的物质保证。支出的管理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规章制度,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
第三十六条 医院支出的管理原则
1.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建立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讲求资金使用效果。
2.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及开支范围。
3.各项资金的使用要划清资金渠道,分别列支。
4.医院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修缮,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并提出两个以上方案,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后,专项安排支出预算。一般性购置和修缮,要经常进行,以保证医疗工作需要。
5.医院要积极开展科室核算和医疗成本测算工作,有条件的应进行成本核算。
第三十七条 支出管理
1.统一领导。医院的各项支出要在院长统一领导下,由财会部门统一安排、掌握使用。
2.分级归口管理。医院根据批准的预算,分级归口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按有关制度规定及定额标准,实行指标控制。各项支出报销凭证要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以资证明。
3.医院各职能科室预算内的开支,要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由财会部门审核后执行。涉及开支计划调整,在预算范围内的由财会部门审批;超预算或计划外开支,要由有关科室提出书面报告,交财会部门审核后,由院长批准执行。
4.支出管理的要求
(1)人员经费(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劳动工资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2)公务费,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预算,采用定额管理的办法控制支出。
(3)业务费,应在保证业务需要的基础上,采用确定消耗定额和消耗比例以及“以收定支”等办法进行管理。
(4)专项资金(专项补助、专用基金、专项借款、其他专项资金等)要专款专用,计划安排。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医院的专项资金要根据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以及标准办理支出。包括以下各专项资金管理:
1.一般修购基金。按照批准的预算数和年初计划安排使用。
2.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专门用于按成本收费设备的更新维护。
3.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院长基金。从当年“业务收支结余”中,按照有关规定的提取比例提取,并按有关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专项列支。
4.专项补助。按指定的用途专项列支。
5.其他专项资金。应按照指定的用途专项列支。
6.医院的外汇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合理使用。

第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医院财产物资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归口负责”的原则。
医院财产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药品管理、卫生材料管理、其他材料管理和专项物资管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标准是:通用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医用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2.固定资产应归类管理,一般可分为:(1)房屋及建筑物类;(2)贵重仪器设备类;(3)一般专用设备类;(4)家具类;(5)被服装具类;(6)交通工具类;(7)图书类;(8)其他设备类。
3.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设置专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管理帐卡,实行三级账卡制度,即财会部门负责总账;财产管理部门负责明细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
(3)实行责任制管理。医院的贵重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制订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交接以及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4)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与财会部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5)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修缮要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根据医疗任务、技术条件和配套设施确定。特别是对万元以上大型医疗仪器设备的购置要进行科学论证,防止盲目性。
(6)新建房屋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新增加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组织验收入账并及时投入使用。
(7)固定资产的拆迁、调出、报废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转入专用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8)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均应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
1.低值易耗品是指能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其实物形态,但单位价格低于固定资产价值起点或价格虽较高,但易于损坏,需要经常补充和更新的物品。其管理原则是“定额管理、定期核销、科室核算”,医院应根据业务活动需要编制“低值易耗品供应计划”,在保证业务活动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库存占用,加强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2.低值易耗品的分类管理
(1)一般用品可采用“以旧换新”的管理办法。
(2)消耗性低值易耗品应按定额进行管理,实行科室核算,根据各科室的实际消耗情况,核定消耗定额,按定额领用。
3.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低值易耗品情况记录表,注明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
第四十二条 药品管理
1.药品管理要遵循“定额管理、合理使用、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
2.药品应根据医疗活动需要,实行计划采购、计划供应的办法。
3.药品购入和领用,必须健全出入库手续,药品应定期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的药品要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4.医院的药品管理要按以下要求进行:
(1)按照核定的药品周转金定额组织药品储备。合理划分药库和药房储备金额。
(2)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和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3)医院自制药品一律按批发价办理入库手续,然后再出库使用。
第四十三条 医院的药品必须按规定实行“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
1.“金额管理”是按购进价或零售价进行金额核算,控制药品在医院流通的全过程。“重点统计”是指药房对各种毒、麻、剧、限及稀缺贵重药品的领退、销售、消耗、结存都必须按数量进行统计。“实耗实销”是指药房必须根据实际销售、消耗的药品按金额列报支出。
2.医院会计应设置“药库药品”、“药房药品”、“药品进销差价”三个总账科目,药库药品按批发价或实际购进价计价,药房药品按零售价计价,药品管理部门设药品会计,对药品的增减情况进行核算和监督。正确计算每日处方销售额并与收款核对。
3.医院会计必须正确地核算药房药品的销售情况,并按月计算药品综合加成率或差价率,核算药品费用并结转支出,同时结转已实现的药品进销差价。
第四十四条 卫生材料和其他材料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量定额供应”的办法进行。防止盲目购进,造成积压、浪费。
第四十五条 医院要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对玩忽职守,违反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和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货币资金管理
医院的货币资金管理包括:银行(专项)存款管理、现金管理、周转金管理、往来款管理、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专项)存款管理
1.医院银行(专项)存款要严格遵守银行的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
2.医院的银行(专项)存款管理要做好如下工作:
(1)银行(专项)存款的收支要在取得凭证后立即入账,并每日结出余额。
(2)财会人员要及时进行银行(专项)存款对账工作,定期编制银行(专项)存款调节表,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3)严格加强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白、空头、远期支票,作废的支票要妥善保管和处理。
(4)不许向外单位、个人转借账户,或代存、代领现金。
第四十七条 现金管理
1.医院收入现金要当日存入银行,不许坐支。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不得以白条抵现金。
2.现金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凡超出现金支出限额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划拨。
第四十八条 往来款的管理
1.往来款项是待结算资金,医院要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处理债权、债务。
2.对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长期呆账确认无法收回的,要经过清查,分清责任,报经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核销。个人不得挪借公款。
第四十九条 周转金管理
1.周转金是医院为维持正常业务活动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不断循环使用的资金。主要包括药品、材料和结算周转金等。
2.医院的各项周转金由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业务活动开展的正常要予以核定。除新建扩建医院由财政部门核拨外,医院周转金不足的,首先由事业发展基金中补充;确有困难的,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逐年拨给。
3.药品、材料周转金的核定方法:一般以上年度最高两季度的药品、材料实际消耗金额为计算基础,求出每日消耗量,再乘以规定的储备天数计算。
储备天数的确定应根据前后两次供应间隔期,再加上一定的保险储备期计算。
4.结算周转金的核定办法:一般根据上年的各类应收款和暂付款的每月平均余额,减各类预收款和暂存款的每月平均余额乘规定的周转期确定。
第五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拨入的专项补助款、由医院内部形成的专用基金、以及由其他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2.以下各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是:
(1)专项补助应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
(2)专用基金包括一般修购基金、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院长基金等,上述各项基金应专项提取,专款专用。
(3)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院长基金由医院业务收支结余中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卫生、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4)一般修购基金可根据近几年业务支出中一般修购费占业务收入的比重确定提取比例,主要用于医院的中小型修购资金的开支。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卫生、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5)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是从已按不含工资的成本收费的大型检查、治疗项目使用的设备原值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主要用于这些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地卫生、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6)院长基金主要用于对外业务往来的必要开支。
3.专项拨入的医院教学、科研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以保证这些工作的正常开展。
4.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院应当积极吸收各种社会医疗保健投资,并专项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医院的财务分析与监督检查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医院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财会机构应统一负责,积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经济活动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分析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院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收入、支出及资金运用情况分析等。通过财务分析反映医院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
第五十三条 财务分析指标一般包括:职工平均工作量指标;公务费占业务支出的比重;周转金周转次数;药品加成率;病床与人员之比;病床与门诊人次的比例;病床周转次数及使用率;病人平均经济负担水平;病床占用固定资产数;按床位计算的差额预算补助水平;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等。
第五十四条 医院的财务分析一般采取用指标对比法、因素分析法,并注意采用现代科学分析方法。
第五十五条 财务监督、检查要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制度、财经纪律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对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医疗收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五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财务工作要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以保证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十七条 考核医院财务工作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管理要求及有关分析指标进行。具体办法由各地卫生和财政部门制订。
第五十八条 医院对财会人员的考核,主要根据岗位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由各地卫生主管部门研究制订。
第五十九条 医院的奖励制度,要兼顾国家、医院、职工三者利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各地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订。
第六十条 医院对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损坏公共财物等责任事故,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人员,应扣发、不发奖金,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违反财政法规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民所有制医院。集体所有制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六十二条 各地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7]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五日



巴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1.4工作原则

1.5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2.5应急联动机制

2.6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原则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

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经费保障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6.4法律保障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订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解释部门

8.3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巴中实际制订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1.3.1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全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全省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lO一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级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市卫生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启动部门应急措施,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1)指挥部成员的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救灾办、市司法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畜牧食品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巴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爱卫会、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巴中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外事办、市红十字会、巴中军分区、武警巴中市支队等。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市公共卫生体系,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市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市物价局负责保持突发公共卫生物资物价稳定。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卫生防病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财政局要建立公共卫生财政体系,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内发生和发展,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要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

市政府救灾办负责处理抗灾、救灾事宜,指导全市抗灾救灾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灾后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司法局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制宣传,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协调、解决卫生应急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交通局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应急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畜牧食品局负责组织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加强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间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提出相关预警信息,通报卫生等相关部门。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对流通领域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的污染食品进行调查处理。

巴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市旅游局组织做好旅游团的卫生防病管理;对旅行社、导游和旅游人员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及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除“四害”等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卫生教育和宣传。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预测和报告。必要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进行临时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实时预测预报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巴中质监局应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负责生产领域食品质量监管,对生产领域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的污染食品进行调查处理。

市安监局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需进行卫生防疫处理的场所通报卫生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政策落实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谎报、瞒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和其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规、规章并检查执行情况。

市政府外事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对外新闻发布、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查、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巴中军分区应地方商请调集军队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巴中市支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和本部门职责组织好科研攻关、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等。

2.1.2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局应急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对策措施;建立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科(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2.3专家委员会

市卫生局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设立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尸体解剖,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4.3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地方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2.5应急联动机制

2.5.1调查处理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责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5.2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事发地中央、省所驻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

2.6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见附件1)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按国家、省的要求,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其他部门和机构收集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上述机构通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区域内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同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省(市)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响应级别的预警。

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4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和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1.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和紧急处置,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报告应逐级上报。但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规定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附件2)。

4.1.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已采取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卫生部、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市卫生局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及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接到通报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作好应急处理准备,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卫生厅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市、县(区)不得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5.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事件的级别、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有关部门、机构应急预案自然启动。

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即刻成立。下级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2.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器械、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物资供应;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督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要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县(区)应急预案。

(2)事发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医疗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同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区)应急预案的建议。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检查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准备工作。

5.2.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组织协调指挥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本行政区域内要采取的紧急应急措施。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治、人员隔离与疏散安置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做好舆论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经费和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救治、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检查督导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5.2.3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事发地在我市,或可能涉及我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市、县(区)应急预案,成立市、县(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2.4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市、县(区)应急预案,成立市、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等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非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照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准备;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主动开展监测并落实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传入或者事件在本地发生;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服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对事发地进行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按照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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