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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47:54  浏览:8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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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整顿财政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本级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是指各执收单位按规定收取费款时,向缴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开具“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由纳费人持缴款书直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办理缴款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四条 一次性收费金额较小且零星分散,或不直接征收会造成漏费,以及不适宜银行代收的收费项目暂不实行“票款分离”。
第五条 实行“票款分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财政局确定,分批公布。
第六条 各指定银行设立收费结算中心,市收费管理局在该中心开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解缴帐户和预算外收入解缴帐户,并负责将收缴资金每旬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的收缴程序:
1、执收单位收费时,开具河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至五联交纳费人,第六联单位存根。
2、纳费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一至五联当日内到银行代收网点办理缴款。
3、银行代收网点将专用缴款书一至五联加盖现金(转帐)收讫章。第一联纳费人开户银行作付款凭证;第二、三联通过银行票据交换转市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其中第二联市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作收款凭证,第三联由市收费管理局开户银行转市收费管理局作收入凭证;第四联退纳费人作收据;第五联退纳费人转执收单位(与第六联单位存根核对)。
第八条 对时间集中、数额较大的收费,可由收费管理局组织入户征收。
第九条 由于计算或其他原因发生差错需退付款的,由纳费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由执收单位核后,到市收费管理局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收费结算中心每五日将所收费款按执收单位分别汇总,并将汇总表连同缴款书第三联送市收费管理局。每月末按执收单位分别汇总,填报代收银行收款月份对帐表,于次月3日内报市财政局和市收费管理局。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按月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对帐表,于次月3日内报市收费管理局。
第十二条 票款分离的委托代收关系由市收费管理局与银行以委托代收协议书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办法后,取消所有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收费过渡帐户。并将帐户资金全部缴入市收费管理局解缴帐户,逾期不缴的全部收归财政。
第十四条 暂不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执收部门的专管人员对纳费人直接收款,专管人员收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将款项就近缴入银行代收网点。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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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相互供应主要货物的长期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相互供应主要货物的长期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10月11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协助国民经济发展和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货物交换,都应根据本协定所附的货物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主要货物表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主要货物表办理。该两货物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双方应该保证完成上述货物表所列货物的供应。
  每年两国政府将根据本协定签订贸易和付款议定书。

  第二条 本协定所附货物表的品种和数量,在签订年度贸易和付款议定书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增加和调整。
  根据本协定规定相互供应货物的有关事项,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签订合同办理。

  第三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供应的货物价格,应在世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以瑞士法郎计算。

  第四条 为促进和发展两国的贸易关系和执行本协定的规定,双方将在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会议期间或其他时间轮流在北京和布加勒斯特举行副部长级的贸易混合委员会,就两国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和贸易远景交换意见。

  第五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协定有效期满后,根据本协定签订的贸易议定书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尚未完成,应继续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罗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物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国务委员         全权代表政府第一副总理
    陈 慕 华              扬·丁卡
    (签字)              (签字)

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配合《处方管理办法》实施,推动临床合理用药,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处方行为,我部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现印发给你们,供临床工作时参考。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反映。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处 方 常 用 药 品 通 用 名 目 录

http://www.moh.gov.cn/open/web_edit_file/20070404084403.xls
二○○七年三月





前 言

卫生部2007年2月14日发布《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为方便药品名称的查询使用,并规范处方药品名称,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特编写《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供临床医师、药师和护士参考。

《目录》编写的主要依据是卫生部药典会编制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国际非专利药品名(INN)》,并参考了《新编药物学(第十五版)》和全国数十家三级甲等医院的处方集。共收录26大类93个亚类的1029个药品,其中单一成份药品为1009个,复方药品(制剂)为20个。对《目录》有以下几点说明。

一、《目录》主要为配合《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而编写,目的在于规范医师开具处方和临床用药医嘱的药品通用名称,故只收载了医疗机构较常用的药品通用名。

二、《目录》中收录的药品名称系药品的通用名称,不带有盐基、剂型和规格。医疗机构在采用药品通用名称制定药品处方集和本机构基本药品供应目录,以及医师在书写处方和用药医嘱时,应符合《办法》和药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目录》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为目前临床常用的西药药品通用名称,未收载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药品名称,这些药品名称应依照《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书写。

四、《目录》将随着医药科学的发展和临床需求,不定期地进行补充和修订。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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