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35:14 浏览: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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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2]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调整后的《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立市”向“工业强市”目标迈进战略,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市财政补贴给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资金。贴息资金规模为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一定3年,由市财政拨付,以后视情况再作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从事工业生产的投资企业。
第四条 依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和产业政策导向,符合以下条件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技术改造项目,可纳入息金补贴范围:
(一)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等重大技术装备、结构调整的项目;
(二)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产品的项目;
(三)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能源综合利用、提高产品质量的重点项目;
(四)重大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
(五)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有幅射带动作用的项目;
(六)利用计算机辅助技术和数控技术(CAD、CAM、CAPP、CAE、FMS等)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品设计和提高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精密化程度的项目;
(七)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企业运营模式,普及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或推广制造资源计划、企业资源计划等技术,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实现企业管理网络化、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
(八)列入国家和省专项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市经济贸易局每年8月底前在全市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技改项目中,根据以上范围对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经批准贴息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发放贴息:
(一)项目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并投产,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当年应缴实缴入库税金比上年度增加20%以上;
(三)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110%,并在合理工期内竣工;
(四)对纳入国家级重点支持的技改项目,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贷款到位进度贴息。
第七条 贴息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技改投入比例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鼓励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对于全额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的重点技改项目,经审查确认其投入的资金数额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等同于贷款贴息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市经济贸易局负责息金的申报、审查、下达等具体组织工作。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于每年的8月底前向市经济贸易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填报《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备案资料、工程进度、竣工验收考核表、竣工验收报告及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贷款拨付单及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条 申报项目由市经济贸易局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上报由主管市长、财政局、计划局、科技局和经贸局(信息产业局)等部门组成的技改项目贴息会审领导组(以下简称会审领导组)审定批准后实施。息金在每年的9月份下达,直接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获批准享受本市技改贷款贴息资金的重点项目,由市优先逐级推荐上报,争取纳入省和国家的技改贷款贴息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息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息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息金。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除将违规使用的息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外,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四条 市经济贸易局要定期对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并于每年年底向会审领导组报告息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必要时会审领导组可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贴息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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