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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37:14  浏览:8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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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和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体意见》和《任务分工方案》是总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的重要举措和具体体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和直属单位要按照《具体意见》和《任务分工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党组(委)要根据《实施纲要》的精神,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总局《具体意见》和《任务分工方案》的要求,及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切实把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各单位对贯彻执行《具体意见》和《任务分工方案》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

   中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联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执法的实际,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之中,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树立良好的工商执法形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以教育为基础,制度为保证,监督为关键,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强化监督,将三者统一于反腐倡廉工作之中,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

  2.坚持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相结合,立足总局机关,着眼全系统,按照近期具体、中期原则、长期宏观的思路,安排反腐倡廉工作,总体规划,分阶段实施,重点抓好2005年至2007年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3.坚持改革和创新,积极探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把在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和方式上的改革创新与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的改革创新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4.坚持继承和发展相结合,总结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多年来,特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以来积累的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等活动已取得的成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发展。

  (三)工作目标

  2005年至2007年,形成具有工商行政管理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框架的雏形。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整体格局和工作机制初步建立,预防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到2010年,建成惩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各项工作再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到2015年,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并不断努力,形成完善的惩防腐败体系,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推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切实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使反腐倡廉工作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良性互动,协调并进,形成廉洁高效的工作局面。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反腐倡廉教育要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

  1.把反腐倡廉理论纳入党组(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安排2次专题学习。重点学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胡锦涛同志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以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2.对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培训。2005年,制定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培训规划。2006年至2007年,按照规划要求,组织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培训。

  3.加强对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2005年,制定加强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意见。2006年至2007年,深入开展对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

  4.提高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政教育意识。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给所属单位党员干部讲一次廉政党课。

  (二)反腐倡廉教育要注重面向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人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要注重面向具有干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人员,面向全体党员和干部。

  1.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2005年,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举办优秀共产党员陶志捷、黄明光等先进事迹报告会。2006年,开展“廉洁执法、永葆先进”主题教育活动。2007年,开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主题教育活动。

  2.加强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继续定期开展“双先”表彰活动,积极参加“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等评选表彰活动,进一步彰显反腐倡廉先进典型事迹,发挥示范教育作用。适时剖析一些违纪违法的反面典型,分层次进行警示教育。

  3.加强理想信念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干部艰苦奋斗和廉洁从政的意识。

  4.运用“三会一课”等传统教育手段,贴近党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三)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整体合力

  1.建立和完善人事教育、机关党委、培训中心、宣传中心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反腐倡廉教育宣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反腐倡廉教育宣传工作。

  2.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机关党校、培训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校等机构的教学计划,组织编写教材,保证课时和质量。2005年,制定《2005- 2010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建设规划》、《基层建设纲要》,要增加充实反腐倡廉教育内容。2006年,组织编写《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读本》。2007年,机关党校、培训中心等其他干部培训机构要开设反腐倡廉教育课程,教学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十分之一。

  3.开设反腐倡廉专栏或网页。2005年至2007年,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在《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工商行政管理》、《中国工商管理研究》等报刊开设廉政专栏,“工商行政管理网”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开设工商反腐倡廉网页,充分利用媒体和信息化手段进行宣传教育。

  4.开展工商廉政文化建设活动。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抓好工商廉政文化建设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工商廉政文化示范点。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总结经验,推进工商廉政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三、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建设和改革工作

  (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

  1.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2005年至2007年,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学习考勤制度、学习档案制度、个人自学制度、经验交流制度、学习检查制度和学习考核制度。

  2.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2005年,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凡属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和总局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党组都要采取适当形式,及时传达或互通情况;凡属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机构设置、干部任免、大宗开支等,党组都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2006年至 2007年,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

  3.进一步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总局机关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和直属单位要按照总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从本单位的职责特点出发,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措施。

  4.完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制度。2005年,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带头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的公开承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等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礼金上缴登记、述职述廉、谈话诫勉等制度。严格执行外事纪律。2006年,在各单位制定《廉政守则》的基础上,制定《总局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7年,对《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1.完善干部民主推荐相关制度。2005年,制定总局机关干部民主推荐相关制度。2006年,全面推行制度。2007年,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完善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2005年,对干部考察工作进行调研。2006年,制定总局机关干部考察相关制度,2007年,全面执行。

  3.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2005年,对“带病上岗”、“带病提职”干部问题的情况进行摸底和了解。2006年,制定总局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相关制度,2007年,全面执行。

  4.完善干部交流制度。2005年,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调研。2006年,制定总局机关干部交流相关制度,2007年,全面执行。

  (三)深化工商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继续推行落实总局党组推出的一系列市场监管体制重要改革举措,如市场监管巡查制、互联审批制、企业监管双轨制、公示制、首办责任制、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商品准入制、以12315为基础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网络建设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等改革,并注重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依托信息网络技术支撑,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反腐倡廉工作。

  1.加强立法立规,完善市场规则,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提供法制保障。2005年,研究制定总局2005年至2007年立法计划。加快《反不正当竞争法》、《合伙企业法》、《广告法》、《商标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积极参与《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的起草工作,抓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商标代理条例》等法规的制定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修改、废止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适应完善法规配套规章和深入开展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需要,适时制定发布行政规章。

  2.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权力的运作。

  (1)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牵头认真抓好《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设工作。以建立健全“规范、公正、高效、透明”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为目标,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以完善企业退出清算机制为核心,从维护交易安全、规范经济秩序、惩戒失信非法行为、防止资产流失和腐败发生的角度,全面建立各类企业的严格退出机制。

  (2)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完成《规范并加强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制度》建设的有关工作。

  (3)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评价,不必要或不适当的,要进行调整或取消。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绝不能因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和削弱监管职责,更不能以“备案”的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制定配套制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加强管理,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依法行政。2005年至2006 年,总局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3.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规范措施,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2005年,研究、总结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五项清理”中有关执法程序方面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2006年,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7年,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2005年至2006年,进行深入调研,提出对基层执法正确把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保证裁量权的正确行使,避免随意性行为的发生,增强执法的统一性。

  (3)建立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执法活动加强检查、评议、考核。2005年,在部分省(区、市)工商局进行试点工作。2006年,制定相关制度,主动接受管理相对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评议考核。2007年,推行制度的落实。

  (4)建立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把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对于错案,既要依法纠错,又要惩戒责任人;既要追究单位责任,又要追究个人责任。2005年,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全面情况。2006年至2007年,制定相关制度。

  (5)探索推行执法执纪情况回访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执法人员的行为,从中发现问题,加以改进,取信于民。2005年,研究总结队伍教育整顿“五项清理”中有关案件回访工作情况。2006年,制定相关办法。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行政收费行为。

  (1)继续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部门综合预算,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2005年,认真清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坚决禁止下达收费罚款指标、代收代扣、“搭车”收费以及乱收、乱罚等行为。进一步规范收费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积极推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规范执收执罚行为。 2006年,总结推广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阳光收费”、银行代收费的做法和经验。2007年,对行政性收费进行专项检查。

  (2)2006年,制定相关制度,严格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彻底制止在举办各类活动时利用行政名义乱收费。

  5.继续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1)2005年,完善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要求,明确工作责任。

  (2)全面升级总局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子网站,积极推动网站应用,提供网上企业名称预核准、网上注册、网上年检、网上查询等电子工商业务,提高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服务的水平。

  (3)继续推行和完善首办责任制。把首办责任制渗透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提高行政效能。2005年,进行调研,总结经验。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四)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2005年至2006年,修订完善总局机关大额资金审批、分配和使用制度,基建工程工作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总局机关经费管理办法》;信息化工程建设要实行归口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立项审批、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资金支付、项目验收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总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政府采购申请、审批、监督等程序,确保政府采购廉洁高效;重大基建投资项目,包括决策、物资采购等环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集体讨论决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加强制约和管理。2007年,完善相关制度。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2005年,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006年,对坚持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2007年,对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廉政谈话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二)深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要对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大力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任职廉政谈话等改革措施,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2005年,制定《竞争上岗工作制度》、《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总局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普遍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凡涉及干部提拔任用事宜,在提请党组讨论决定前,必须召开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认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2007年,总局组织检查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情况。逐步建立干部任用工作的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三)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制约和监督

  深化对行政审批、执法办案和行政性收费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在行政审批工作方面,重点对广告监管、市场监管、企业注册、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定等审批程序、时限、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在执法办案方面,重点对执法程序、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等进行监督,并把执法监督贯穿于案源处理、立案、调查、定案、执行等环节,对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全程监督。在行政性收费方面,重点对事前(定费)、事中(收费)、事后(结果公示)的全程进行监督,强化对票据领购、结报、稽核、缴销等环节的监督。要采取专项检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2005年,完成队伍教育整顿“五项清理”工作。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坚持持证上岗,2006年,总局组织全系统换发“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2007年,总结、完善和推广执法督察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督察网络。2005年至2007年,对贯彻执行《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对财物管理权的监督

  2005年至2007年,总局对每年拨付的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6年,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完善大额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基建工程、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加强固定资产和物资装备的监督管理,完善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变动等事项的有关手续,定期开展资产清查,防止物资管理部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五)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监督

  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强化监督。2005年,继续推行登记注册大厅“服务质量评价系统”,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论证通过“金信工程”总体技术方案;制定下发《关于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2006年,以实施“金信工程”为依托,依靠工商信息网络技术平台,利用“12315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网络”,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各个环节,包括行政处罚程序、立销案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案件移送和行政处罚公开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整合,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加强监督,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到2007年,建立总局、省局、市局三级12315数据库和总局、省局两级12315数据分析中心,形成总局、省局、市局、县(区)局、工商所五级12315行政执法信息化计算机网络,实现网上操作和调度指挥。

  (六)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1.加强党内监督。2005年,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组(委)要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2006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所在单位党组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能,加强督促检查,上一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对下一级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一次廉政谈话。2007年,推进党务公开,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强化审计监督。地(市)、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上一级机关应依法依规组织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需要开展任中审计、单项审计等,2005年试点,2006至2007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全面推行。

  3.加强廉政监察、效能监察。2005年至2007年,继续加强廉政监察,促进政风建设;加强效能监察,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

  4.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群众检举、申诉和反映意见。2005年,总结推广聘请行风监督员的经验和作法。2006年至2007年,继续积极参与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与联系,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依法依纪惩治腐败

  (一)坚决查处各级各类违纪违法案件

  2005年至2007年,以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违纪违法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案件,在基建工程、信息化工程和政府采购等方面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案件,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违反财经纪律坐支挪用、截留资金、私设“小金库”的案件。对违反总局“六项禁令”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对向管理对象摊派报刊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违规收钱送钱、买官卖官、参与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2005年,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办案件工作进行调研、指导。2006年,完善信访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认真接待、受理来信来访,分别情况,妥善处理。认真梳理举报线索,有可查性的要采取自查、督办、转办等方式认真查办。凡是署名举报,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2007年,完善案件报告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送本级工商行政管理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情况。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在报送省(区、市)纪委、监察厅(局)的同时,抄报总局和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此外,凡是工商干部受到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或处理的,必须逐级报告。

  (三)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定期分析信访举报,深入剖析典型案件,查找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2005年,分析归纳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 2006年,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相关规范措施。2007年,总结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经验,健全相关制度。

  六、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保证惩防腐败体系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为惩防腐败体系的有效实施提供组织保证

  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把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工作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做到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工抓。继续坚持党组(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发动干部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在党组领导下,总局成立贯彻落实《实施纲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意见的实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为惩防腐败工作提供措施保证

  总局制定任务分工方案,周密部署,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相关司(厅、局、室)、机关党委和直属单位。各牵头单位要认真负起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总局党组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党组(委)抓好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并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三)建立机制,加强督查,把惩防腐败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建立督查机制,实行目标和过程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考核机制,运用考核成果,检验工作落实的有效性。建立奖惩机制,总结典型,表彰先进,找出差距,鞭策后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保障机制,在人员和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总局适时对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交流情况,推广经验,发现问题,切实加以解决,推动工作的开展。

注:《任务分工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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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法治路径选择

高军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人文学院 江苏常州 213001)

[摘要]:转型时期的中国正在面临着众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如果处理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甚至酿成社会的动荡。当前,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在应对社会转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只有切实实践法治,才能妥善协调和消解社会矛盾,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平稳过渡。
[关键词]:社会转型  法治 路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乃至后工业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单一性社会向多样性社会、由人治向法治过渡的转型过程中。伴随这一过程,产生了大量新的社会矛盾,我国社会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果处理不好这些矛盾,将直接影响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甚至酿成社会的动荡。因此,分析当代社会转型的特点以期确立正确的治理模式显得十分必要。
一、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
1、市场经济催生公民的平等、权利观念和法治意识
我国改革开放迄今已二十多年,市场经济也搞了十多年,我国社会已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不同于自然经济和传统的计划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关心的只是商品的交易,而“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天生的自由派”,它打破了一切地域的、身份的限制,把个人从家庭、族群中解放出来,人们“从身份到契约”,市场主体之间身份独立、地位平等、意志自由,通过平等自由的协商和公平的竞争共同决定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当前社会呈现出高度的流动性,汹涌的城市化进程正在将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摆脱出来,安土重迁、保守、忍让的农民正在成为具有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为权利而斗争的市民,这必然催生人们的平等观念和权利意识。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宪法诉讼性质类型的如四川的身高歧视案、安徽的乙肝歧视案、山东的五学生诉教育部高考平等招生案,已充分证实了公民平等意识、权利意识之强烈;而从 “处女嫖娼案”、 “孙志刚案”、“刘涌案”到前不久的“邱兴华案”,更彰显了公民的法治意识的提高。
2、 全球民主政治的浪潮催生国内的“新民权运动”
当前,扑面而来的全球化浪潮不仅仅是经济的全球化,还包括信息全球化、政治、思想文化及观念的全球化。前苏联和东欧剧变、印尼苏哈托下台、印度国大党一度下台、台湾国民党失去政权等政治事件都不是通过传统的“政变”方式,已充分彰显了全球化民主政治浪潮的魔力。特别是随着无国界的互联网、通信等技术的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新闻媒体的逐步有限的开放,使得传统的传媒封锁的消息治理模式日益显示出力不从心,这在“非典”事件中已充分显现出来。长期以来公民一直沉睡的民主意识被激发,自主自发的政治参与、人大代表敢于说话、公众通过听证形式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已成为新时期公民宪政努力的主要形式。[1]另外,由于在一些公共事件中传统新闻媒体的失声,出现了一批比较温和、守法、理性、奉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为圭臬的公共知识分子,其中尤以法律职业者为主体的所谓的“政法系”起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公共事件的积极评论和参加者,并成为民主和社会正义、社会良心的代言人,逐渐汇集产生了学术界所谓的“新民权运动”。
3、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众多,我国进入社会矛盾多发期
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国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必然制造了社会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的裂变和分化,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收入差距比较大、城乡差距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腐败、住房、医疗、教育、三农、矿难等等诸多社会矛盾千头万绪,但社会正当和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却严重不足,在利益受侵害时,公民往往只能通过上访、静坐等方式表达诉求,整个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在这些所谓的“群体性事件”中,很多矛盾都是由于已经边缘化的工人和农民阶层在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中缺乏自己的代言人而导致的政策性因素所引起,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城市拆迁、农村征地中利用公权与民争利,加剧了当地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不信任甚至对立。
二、传统治理模式应对社会转型方面的不足
当代中国社会的巨大转型,对国家治理,特别是社会治理,提出了空前的挑战。但是,我们却不无遗憾地看到,当前政治、社会实践中仍然奉行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传统治理模式,在应对社会转型方面传统治理模式日益显得力不从心。
1、立法方面。在人权保障方面,目前我国的立法与国际人权标准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在总体上,立法仍然奉行“社会管理”的模式,片面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安全的价值超过人权的价值成为立法的价值选择和宗旨。例如,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往往被具体的法律予以了较多的限制,如集会、游行、示威,事先必须取得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的批准,采用的是审批制,不符合国际上通常的备案制惯例,以致使集会游行示威法成了“限制集会游行示威法”。另外,在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已占有国民经济半壁江山的今天,我国宪法尚未确立罢工自由,不符合世界各国惯例,不利于保障工人的合法权利。
立法方面尤其严重的是,由于选举制度本身以及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一些缺陷,特别是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于代表人数过多、会期过短、各级官员在其中所占的比例过大、以及间接选举制度不能直接反映民意等问题,使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公民对对选举、对政治缺乏热情。另外,由于我国法制体系中,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以外,有权“立法”的部门众多,法出多门的后果就是最终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律之间的冲突与混乱。事实上,在所有立法中,行政法律、法规数量最大、出台最易,这些法律法规一般都由行政部门自己负责起草,有些部门通过立法的机会为部门争权、争利益,结果使所立之法科学性不强,部门保护主义严重,甚至“同样一部法律,从民主宪政的角度来看应以控权为目的,而在立法中却成为管理法、行政法”。[2]事实上,庞大的行政垄断行业的背后都有相应的“立法”保障。作为社会之公器的法律在这里沦落为少数人、少数群体维护自身利益甚至特权的工具,法律丧失了自身本应具有的正义的品格。
2、在公务员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首先,在对公务员管理方面,仍是立足于传统的“性善”角度,热衷于通过政治学习、模范人物示范等示范、感化、教育的方式来对干部进行管理,对于群众痛恨的腐败问题,采用事后严惩的高压政策,寄希望于通过抓一两个甚至多个腐败典型以泄民愤,而忽略了根本上的制度建设。另外,特别应当引起重视的是,面临日益严重的官员腐败局面,司法机关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非法治化的、自身缺乏有效监督的纪委“双规”方式肆意侵入了司法的领地,对司法权构成强烈的冲击,从根本上不利于制度防腐建设。
其次,在执法方面,“权力本位”的观念在许多公务员脑海里根深蒂固、挥之不去,行政机关在信息获取等方面往往过度依赖正式权力的组织渠道,特别是国家政权的渠道,在客观上堵塞了正常的利益表达机制,容易积压和引发各种社会矛盾。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往往态度和手段简单粗暴,如对待环境污染、劳资对立等“群体性事件”方面,某些部门往往会片面理解“构建和谐社会”的内涵,从“秩序控制”、“稳定压倒一切”出发,予以压制并通过限制乃至封锁方式,以防止新闻媒体报道。还有一些部门,在执法理念的价值选择方面本末倒置。例如城管部门,在城市管理执法时往往片面强调市容市貌的整洁,忽略了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个体商贩的生存权,2006年发生在北京的崔英杰案已给现行的城管模式敲响了警钟。更有甚者,个别公务员、个别地方的执法机关甚至曲意奉承权势者,利用公权对一些被侵害、被压抑群体的正当利益诉求表达的所谓“群体性事件”进行打压,结果反而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3、在司法方面。众所周知,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条防线。当前,面临如此众多和如此尖锐的社会矛盾,亟需司法的积极应对,但遗憾的是,在解决当前社会矛盾方面我国司法应对显得明显不足:首先,很多问题不能提交到法院。由于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我国法院呈现出浓重的“地方化”的特色,从“地方经济发展”等角度出发,一些地方的党政部门甚至不允许法院对拆迁、征地纠纷、甚至城市信用社破产等所谓的“敏感”纠纷立案;其次,由于司法行政部门往往片面地理解“和谐”的含义,非规则性与非程序性的调解受到司法部门的追捧,强制性调解滥觞于司法实践之中。2006年上半年,一些地方法院甚至出现了“无判决”现象,“调解的滥用与强制化正在日益严重地侵蚀着刚刚起步的法治机体”。[3]再次,由于传统无讼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加上司法腐败的存在和愈演愈烈,另外,由于司法的程序性、时效性,加上证据规则、金钱的付出等等,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正义通常代价过大,往往只能迫使人们放弃诉讼的路径,群众更倾向于通过上访找有关党政机关解决。“非规范性、非程序性、非专业性、缺乏交往理性、结果高度或然性的”信访受到官方的重视,成为法院外干涉法院审判的制度建构。当前,非理性、高成本的上访现象十分普遍,构成了对司法强烈的冲击。[4]
三、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法治应对
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危机是伴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变迁但传统治理模式未予以相应改进而产生的必然的现象。现在的社会矛盾,主要涉及的是不同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之间的平衡,这需要充分运用法律这一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和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来解决。传统治理模式已经在应对社会转型方面显示出严重的不足,发达国家成功的历史经验已充分证明了法治是成功实现社会转型的必然选择。众所周知,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从阶级对立严重、阶级斗争不断之所以能过渡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社会相对和谐,其根本在于通过法律的变革,引入福利国家的理念、加强参政权的保障、对传统人权保障的强化、权力分立制的改观等手段,将民众斗争的压力在体制内实现内化,从而避免了社会的动荡。[5]因此,有必要吸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经验,只有毅然选择并切实实践法治,才是我国应对社会转型危机,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平稳过渡的正确路径。当前,我国已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已写入宪法,但法治建设、保障人权并不是空洞的口号,必须采取具体的步骤来践行。
1、通过立法创新从源头保障社会正义
首先,立法应当与国际接轨。由于我国已加入了WTO,我国的经济、法律已融入国际背景,WTO的原则和规则已初步纳入我国的法制系统,因此,当前我国在市场经济规则立法方面与国际接轨相对比较成功。但在人权保障方面,我国立法显得相对滞后。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世界人权宣言》当然适用于我国, 2001年我国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加入《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已提上议事日程。因此,作为负责任的文明大国,我国应当积极履行国际承诺,把国际人权法的内容和精神转化到国内法中。因此,在涉及人权保障的立法方面,应当改变传统的“安全高于人权”模式,采取“安全与人权并重”模式,并逐步过渡到“人权优先”的模式。在宪法中确立罢工自由、迁徙自由等基本人权,取消具体法律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同时按照国际公认的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的原则来重塑我国刑事诉讼的理念和制度。
其次,必须制定良法。“良好的法律”一直是人们所向往的目标,古希腊先哲亚里斯多德在论及法治的第二层涵义时,即指出“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这里的所谓“良好的法律”,指的是那种体现公平、正义精神与理性价值的法律。它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公正和真正地体现民意,“不是根据全国的利益而只是根据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那些只是依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他们所说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7]对此,马克思亦曾论述道:“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8]因此,如果制定出的法律本身就是不公正、不理性的“恶法”,那么将无法保障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此,应当完善立法体制,坚决破除立法垄断,摈弃落后的部门立法模式,立法绝不可与民争利,所立之法应当真正立足于民意,成为社会之公器。此外,在立法价值选择上,应改变传统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模式,采取“公平与效率并重”模式,并逐步过渡到“公平优先”的模式,同时在立法中引入福利国家的理念,加强对生存权、劳动权、中小企业及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通过立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舒民困。
2、政府严格守法实现社会正义
政府必须依法执法,“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权力必须都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如要使‘法律规则’得以坚持,宪法就必须确保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拥有政治权力的人必须同受其权力管辖的那些人一样服从法律程序。这一点对于从法律上保护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权利来讲,其重要性十分明显。”[9]过去,我们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无法可依”,现在由于改革开放进行了二十多年,大量法律法规的颁布使“无法可依”的时代已基本成为历史,现在突出的情况往往是“有法不依”、政府带头违法及政府与民争利。对于“执行法律的人如变成扼杀法律的人”,耶林认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恶”。因此,我国政府应当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把制订规则、确保公平和正义、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作为自己的核心职能,在执法中应当奉行克制、比例、法律保留、法无授权即无权等原则,而不能任意扩大边界和自我授权。
政府守法的关键在于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据程序执法,因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10],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的价值往往被削弱殆尽。法治社会中人们不仅要求正义,而且还要求“看得见的”正义,因此,宪法与法律中必须确立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明确规定程序违法亦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任何决策都应当在平等地听取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做出,禁止任何政治势力违背正当法律程序,盗用国家机器实施压制性统治。[11]
3、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破除权力怪圈
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社会三者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割裂任何一个方面其他方面都不可能存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对政治体制改革非常重视,多次指出,“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12]政治体制改革曾经一度被列上国家政治生活的日程但后来却因政治风波而中断进程。当前,政治体制的滞后已给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及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阻碍,而市场经济所取得的成就已为民主政治建设打下了较好的物质和思想基础,面临社会变迁带来的压力,政治体制改革已显得极为迫切。
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改革现行的选举制度,充分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讨论权、知情权等合法权利,而改革选举制度的核心又在于改革人民代大会制度。主要包括:1、真正实现人大代表选举上的城乡形式上的平等;2、应当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3、减少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以提高效率。目前,全国人大代表数额过于庞大,加上会期短等因素,不利于效率的提高,议事易流于形式;4、改变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降低人大代表中官员的比例,适当扩大人大代表中法律职业者的比例;5、实现人大代表的专职化,以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及明确其参政责任。
4、通过司法来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
司法对社会正义的保障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院和法官不仅是私人之间所生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13]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权力的时候。” [14]目前,我国司法权力受到非制度性、非法治化的“信访”、“双规”、以及法院本身所追捧的“调解”解决纠纷方式的强烈冲击,司法的功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其在实践中的作用亦大打折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不高。如何有效地破解这一困境,笔者认为,根本之途在于司法独立,使司法真正成为“居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立的仲裁人”。[15在司法独立问题上,必须破除将司法独立视为资产阶级专利以及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相对立的错误认识。应当认识到,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当代世界宪法性惯例,其价值为文明社会所公认。在我国,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组织不应当干预司法,党在行使其权力时,应当严格按照一定规范和程序来行使,并通过立法对这一权力进行约束。“以党代审”损害的是司法的权威,最终只能使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大打折扣。
5、确立违宪审查机制保障宪法的最高权威
在法治社会中,宪法处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最基础的地位,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宪法必须得到遵守,违反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违宪责任。正如黑格尔所言,“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到实处。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值”。[16]为保证宪法的权威,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实行了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乃是宪法保障制度中的一个主要的,最具有实效性的机制”。[17]在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行。但遗憾的是,迄今违宪审查程序尚未被启动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权力事实上被虚置,这与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违反宪法现象得不到纠正的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必须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蔡定剑.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政发展[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4).
[2]周永坤.法律国家主义评析[J].云南法学,1997.(1).
[3]周永坤. 警惕调解的滥用和强制趋势[M].河北学刊,2006(6).
[4]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J].暨南大学学报,2006(1).
[5]参见.[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1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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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65.178.
[9][英]A.J.M.米尔恩.人权哲学[M].东方出版社,1991.295.
[10] 转引,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
[1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60.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条件的考核验收》等69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条件的考核验收” 等69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国务院第412号令,决定取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条件的考核验收”等69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由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58项,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1项。

一、取消的58项由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调整措施


1 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条件的考核验收 《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市环保部门
2 排污监测服务单位认可 《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贾汪区环保部门
3 排污单位终止监测批准 《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市、县(市)、贾汪区环保部门
4 在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新建分散锅炉审批 《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号令)第九条 市环保部门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5 锅炉、炉窑、茶炉、炉灶及消烟除尘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认证 《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 市环保部门
6 用于林业生产、造林、绿化的种苗使用前的检验、检疫 《徐州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号令)第二十二条 检验由市、县(市)、贾汪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检疫由市、县(市)、贾汪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实施
7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批 《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号令)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贾汪区民政部门 加强事后监管
8 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批准 《徐州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9 从事汽车维修培训业务的审核 《徐州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0号令)第十九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10 排水许可证年检 《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第十七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监督检查
11 使用明火作业审批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八条第三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12 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审批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八条第四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
1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核发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九条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
1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核发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九条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经贸、交通等部门将从不同环节,采用新的管理手段实施监管
15 动用明火检修石油、化工设备的审核批准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条第二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6 埋设燃气管道的审核批准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条第三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17 充装氢气球的审核批准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条第五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18 使用氢气球、热气球进行庆典、宣传活动的审核批准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条第六项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19 消防专业知识培训考核上岗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十七条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20 进口或者引进消防产品审核 《徐州市消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市)、贾汪区公安消防部门
21 房屋租赁登记 《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0号令)第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 改为登记备案
22 机动车销售前排气污染状况审核 《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第六条 市环保部门 加强事后监管
23 机动车年审排气污染检测 《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
24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人员考核发证 《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4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市环保部门
25 残疾人专用车销售商店的指定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6 三轮车从事客运经营的批准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第六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
27 三轮车从事货运经营的批准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28 在广场内组织文娱、体育、宣传、咨询等活动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一项 广场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29 在广场内张挂宣传品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二项 广场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30 因养护、维修需要在广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三项 广场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31 设置、更换、迁移广场内公共设施的审 核同意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四项 广场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32 在广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挖掘取土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56号令)第九条第五项 广场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广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33 临河、跨河、过河设施竣工验收 《徐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8号令)第七条第一款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 改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34 与通航有关的疏浚、清障、打捞范围和疏浚弃置地点的核准 《徐州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8号令)第十五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 按照《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执行
.35 白蚁防治机构跨辖区服务的批准 《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第五条第一款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36 夜景灯饰工程验收 《徐州市市区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第六条第一款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37 夜景灯饰设置方案审批 《徐州市市区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38 除因建设需要拆除夜景灯饰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市区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第十二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9 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项目施工的批准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6号令)第十一条 市、县(市)、贾汪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改为建设单位及时告知园林部门
40 社区服务证书核发 《徐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0号令)第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 改为登记备案
41 社区服务业项目变更或停办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徐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0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 县(市)、区民政部门 改为备案
42 社区服务证年审 《徐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0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市)、区民政部门
43 拆迁人自行拆迁批准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十条第二款 市、县(市)、贾江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44 自行拆迁的拆迁实施人员拆迁上岗证的发放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十条第二款 市、县(市)、贾江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45 施工单位拆除房屋施工许可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第十九条 市、县(市)、贾江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执行
46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47 徐州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认可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48 外地来徐施工人员考核合格证的认证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49 徐州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证年检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50 商城内设置门头字号和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第八条第四款 商城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
51 商城内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办理工商登记前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第九条 商城管理机构 改为由工商部门内部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
52 商城内举办文化、商业、旅游和其他促销宣传活动的审核同意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第十条 商城管理机构 改为由法定审批部门内部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
53 商城车辆通行证的核发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 商城管理机构 内部管理
54 渣土运输单位资质确认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第九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55 自行清运渣土准运证的核发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第十条第二款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56 承运渣土准运证的发放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第十一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57 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批准 《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9号令)第六条第一款 环保、卫生、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58 医疗废弃物处置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 《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9号令)第二十三条 市环保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二、取消的11项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调整措施


1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批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1999]16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市房改办
2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启用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绿化合格专用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发[1999]183号)二、 市园林局 按照《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启用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绿化合格专用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发[1999]183号)六、 市园林局 按照《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4 50人以上体育健身活动登记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徐州市室外公共场所体育健身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发[1999]215号)第九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 举办健身活动的审批,按照国务院第412号令执行
5 接待国内旅游团体定点饭店审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0]151号)第三条第二款 市、县(市)、贾汪区旅游行政部门
6 饭店经营管理人员考核上岗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旅游住宿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0]151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市、县(市)、贾汪区旅游行政部门
7 市区重点项目和市政府指定项目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0]156号)第六条第一项 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专家论证委员会 实施主体改为市建设局,按《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执行
8 各类市场建设审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徐政发[2001]169号)二、(四) 市政府委托市经贸委实施
9 涉及城区防洪安全项目办理基建程序前的事先审查 市政府关于加强徐州市城区防洪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03]79号)二、(第四段)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实施主体改为市水利局
10 墙体、车辆清洗行业资质审核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墙体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3]117号)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事后监管
11 城市车辆清洗场(点)运营审核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墙体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3]117号)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事后监管


200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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