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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39:57  浏览:8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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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局


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16日)

深规〔2006〕434号

  《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8号 许可事项: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
  该项许可的实施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预审批,第二阶段是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核发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
  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建筑物,有以下情形的,属于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
  (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房地产证》载明的的土地用途的(以下简称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不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房地产证》载明的的土地用途,但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作为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的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以下简称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大类范围内作部分改变,如在商业用途范围内由商场改为餐饮,或在宗地内的单一大类土地用途内存在多种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物使用性质作部分改变的,如工业用地内有厂房、办公、公寓、商业等。改变部分建筑物使用性质不涉及土地用途的大类改变的,属于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改变整宗地大类的土地用途的,则属于改变土地用途。
  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变更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既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变更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只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不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规划预审批。
  1.改变土地用途的:
  (1)符合城市规划;
  (2)已建房地产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年以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建房地产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或房地产权属证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付清地价款;
  (4)改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由权利人共同申请,权利人不共同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权利人应征得另外的权利人同意;
  (5)已建房地产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2.只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
  (1)符合城市规划;
  (2)已建房地产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建房地产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或房地产权属证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付清地价款;
  (4)改建建筑物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由权利人共同申请,权利人不共同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权利人应征得另外的权利人同意;
  (5)已建房地产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二)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已通过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划预审批,取得相关批准书;
  2.已取得的预审批批准书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预批准书中不要求提交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除外)。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三)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核发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
  1.改变土地用途的:
  (1)已取得重新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已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补交清地价;
  (3)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新改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4)新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符合政府其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预批准书中不要求提交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除外);
  (5)新改建项目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6)新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2.只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
  (1)已通过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规划预审批,取得相关批准书;
  (2)已取得预审批批准书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预批准书中不要求提交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除外);
  (3)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新改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4)新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符合政府其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预批准书中不要求提交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除外);
  (5)新改建项目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6)新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预审批。
  1.改变土地用途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注明申请审批的具体内容);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用地批准文件或房地产权属证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付清地价款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5)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6)改建项目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应提交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改建项目的新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8)原设计文件、图纸(原件各2份);
  (9)改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权利人不共同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权利人应提供其他权利人同意改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10)已建房地产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对于通过合法转让取得房地产的,只需提交上列第(1)项、第(2)项、第(3)项中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第(6)项、第(7)项、第(9)项,不需提交上列第(3)项中的其他材料及第(4)项、第(5)项、第(8)项、第(10)项。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2.只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注明申请审批的具体内容);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新改建项目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应提交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用地批准文件或房地产权属证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付清地价款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原设计文件、图纸(原件各2份);
  (8)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新改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9)新改建的施工图纸文件(原件2套)及电子数据(1份);
  (10)已建房地产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改建项目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权利人不共同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权利人应提供其他权利人同意改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对于通过合法转让取得房地产的,只需提交上列第(1)项、第(2)项、第(5)项、第(6)项中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第(8)项、第(9)项、第(11)项,不需提交上列第(6)项中的其他材料及第(3)项、第(4)项、第(7)项、第(10)项。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二)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划预审批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划预审批批准书中要求申请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的其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预批准书中不要求提交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除外),如涉及环保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土地、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三)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核发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
  1.改变土地用途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重新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补交清地价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新改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6)新改建的施工图纸文件(原件2套)及电子数据(1份)。
  2.只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国家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规划预审批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规划预审批批准书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预批准书中不要求提交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的除外),如涉及环保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规划局其它办文业务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局网站  (http://www.szpla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深圳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涉及修改法定图则的报市规划委员会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前置规划审批申请材料,规划部门进行预审批,同意的核发预审批批准书,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二)申请人申请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核发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预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申请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申请人取得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重新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申请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清地价后重新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申请人只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在申请人取得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重新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预审批批准书》;
  (二)重新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局部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规划部门可不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仅就改变部分核发核准文件,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共同作为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人在取得重新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90日内,未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申请人在取得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后超过1年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申请人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取得《预审批批准书》及按批准书要求取得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后,方可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人只改变建筑物具体使用性质的:申请人取得《预审批批准书》及按批准书要求取得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
  (三)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后,方可动工改变房地产使用性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规划局其它办文业务申请表
申请单位(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宗地号 用地面积 M2 土地使用年期 年
土地合同(用地批复)编号 《房地产证》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用地位置 区 街道办 路
申请事项 关于 的申请
申请单位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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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昆政通〔200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日

昆明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先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应当向所属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转让申请、转让方案及相关资料,并按本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转让。
  转让方案及相关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形成的书面决议;
  (二)安置职工的具体方案;
  (三)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四)转让方式及价格;
  (五)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六)产权转让时的企业会计报表;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草案;
  (八)转让后企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企业内部形成转让书面决议后,将转让申请和转让方案报送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上报昆明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八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国有产权转让,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先报分管副市长批阅后,再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二)资产总额在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国有产权转让,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副市长批阅后,由市长审批;
  (三)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权转让,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长办公会决定。

  第九条 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企业及重点培育的骨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报市长办公会前,应当采取发函、座谈、通报、提请审议或协商等多种方式事先听取和征询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申请经批准后,其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界定等,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八条所称资产总额,是指企业的评估价值。

  第十二条 本市以前出台的有关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0日施行。



关于对西藏自治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西藏自治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度缴费比例的请示》(藏劳社厅发
〔2002〕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附表所列
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西藏自治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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