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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13:36  浏览:8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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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对照检查办法认真做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规范补贴资金使用,根据国家局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局依据本办法对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监管、检查。

第三条 国家局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局烟叶基础办)负责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第四条 检查人员由国家局烟叶基础办、专业技术人员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条 检查工作坚持“依照程序、严格标准、随机抽取、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检查内容:

(一)基本烟田规划及保护制度建立情况。

(二)各级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包括机构设置、办公人员及场所、工作职责等。

(三)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做到:

1.与国家局批准的补贴资金总额和计划相符合;

2.项目布局体现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

3.在基本烟田规划范围内整村连片推进。

(四)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包括:

1.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

2.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3.技术规范或建设标准;

4.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5.检查与验收评价办法;

6.运行管护办法。

(五)组织实施情况,包括:

1.是否由烟农或村委会自愿申请并公示;

2.是否签订项目补贴合同;

3.是否由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施工图纸;

4.确需招投标项目,是否严格按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

5.是否协调水利部门或委托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技术指导、质量监督;

6.项目是否符合技术设计要求,选址是否合理;

7.补贴资金是否规范使用与管理;

8.档案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9.运行管护情况是否良好。

第七条 检查方式:国家局烟叶基础办实地检查各地项目建设情况,各省级局(公司)定期上报书面汇报材料。

(一)实地检查。

1.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汇报;

2.查阅档案资料;

3.采取随机抽样方式确定检查项目,实地察看项目建设情况;

4.访问烟农,了解烟农意见和效益发挥情况;

5.反馈检查结果及提出整改要求。

(二)审阅汇报材料。

国家局烟叶基础办定期对上报的汇报材料进行审阅。各省级局(公司)上报汇报材料实行月报制,每月10日前书面上报上个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章 检查结果处理


第八条 国家局烟叶基础办对实地检查结果和每月上报材料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各省级局(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局烟叶基础办。

第十条 对项目的真实性、建设质量、资金安全等存在严重问题,违反行业纪律的,依照行业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烟叶基础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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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96年1月2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促进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国民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省境内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包括微型计算机和多媒体信息处理系统)。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应保障计算机及相关的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公安机关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案件;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其他监督职责。
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组织或安全负责人制度,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机房的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计算机机房附近的设施或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含内装修,下同)计算机机房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八条 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单位、重要行业新建、改建、扩建的计算机机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试,确认安全等级,由省公安厅核发安全等级证书。测试计算机机房所需费用由被测试单位承担。
第九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境外进行通信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
凡是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按照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重要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制定灾难恢复计划,并确定实施方案,定期进行试验和修改,以保证灾难恢复计划的执行。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重要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审计制度,即对数据安全规程和措施是否适合现有安全策略进行的检查。
按照审计要求改进安全控制的,审计人员应重新评价,以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不退化。
公安机关对重点单位、重要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实体安全、计算机网络通信和数据传输的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审计状况,以及灾难恢复计划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传播、制造、出版、销售含有计算机病毒源程序及其他有害数据的媒体。
第十五条 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依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单位和个人从事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应向地(市)公安机关申请,由省公安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许可证。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有指导各地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教育的责任。各单位、各行业都应该积极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知识的学习,以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计算机应用与发展。
第十七条 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资产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发现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行为,应进行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停机整顿:
(一)不按规定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或设施和信息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境外传输信息的;
(三)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威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经通知仍不予整改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境外进行通信联网,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建、停工;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建、停工:
(一)改建、扩建的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新建的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施工和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物品和非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物品和非法所得:
(一)未经批准,从事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的;
(二)从事含有计算机病毒源程序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媒体的传播、制造、出版、销售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间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6日

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个机构挂两块牌子[以下简称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在所辖区域范围内行使相关的政府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贯彻实施,制订、发布和组织实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制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建设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受市规划局委托,编制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总体规划、分区详规和重要的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计划、投资、对外经贸、财政、国有资产、科技、统计、物价、外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土地、房产、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协调、监督市级有关部门设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协调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金融等部门的工作。
  (六)负责和指导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
  (七)负责人员、车辆出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审批。
  (八)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设7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中共宁波市委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协助管委会、党工委领导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党务工作,负责有关决议、决定等的催办、督办;负责文秘、调研、档案、保密、信息和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宣传、对外联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区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员、车辆出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审批工作。
  (二)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中共宁波市委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作委员会组织部]
  组织开展党建研究工作,提出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和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党员的管理和发展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教育、考察、任免、交流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负责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人员的出国(境)政审;负责和指导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土地征用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事业单位设立审批和相似行政正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级别的确定。
  (三)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制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市级审批权限,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或审核报批;负责对外经贸管理,包括许可证贸易计划指标管理、企业进口免税自用物品审核、企业对外投资和设立驻境外机构审核或审核报批;负责有关人员商务出国(境)的审核工作;负责科技、统计、物价、特种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经贸服务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台事务和侨务工作;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四)财政局
  负责编制实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财政收支预决算;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的调控和监督;负责国有资产、非经营性用汇和政府采购管理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结算工作;监督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指导会计工作;负责区域内的契税征收管理。
  (五)建设管理局(国土规划局)
  负责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区域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管理;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指导物业管理;编制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环境控制指标,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区域内建设市场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质量监督、定额审计等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管理;负责区域内城建监察和城建档案管理。
  (六)投资合作局
  负责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工作;负责对驻外商务办事处的管理工作。
  (七)出口加工管理协调办公室
  承担出口加工区的日常管理事务,综合协调出口加工区筹建、验收、招商引资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由管委会授权,在出口加工区范围内具体行使部分政府管理职能。
审计局。负责对管委会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机关编制70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5名(含党工委副书记);处级领导职数22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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