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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3年度肇庆市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2:21  浏览:93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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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3年度肇庆市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03年度肇庆市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肇府[200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肇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市人民政府同意"冻土热状况变化趋势的数值模拟研究"等11项科学技术成果为肇庆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铍7太阳中微子的研究"等30项科学技术成果为肇庆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多电平调制逆变器及其总谐波失真度的最小化"等58项科学技术成果为肇庆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获奖项目名单后附后),现予公布。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2003年度肇庆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

一等奖(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完成单位
完成人
申请部门

1
冻土热状况变化趋势的数值模拟研究
肇庆学院
令 锋
肇庆学院

2
BHSY-012型片式元件精密丝网印刷系统
肇庆新宝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陈 非 孔祥坚 袁中东
张 毅 郑春花 陈树盛
肖海龙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
Ni电极Y5V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MLCC)研究与量产
肇庆冠华现代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赖永雄 齐 坤 陈勇刚
张 尹 钟建薇 宋子峰
李孔俊 李基森 陈红梅 卢艺森 陈长云 何 敏
孙小云 王艳红 奚丽娜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4
CA45型片式钽电解电容器
肇庆利华电子有限公司
梁雅丽 钟 觐 陈瑞基
王英红 蒋建新 刘伟蓉 马文娟 梁仙明 梁伟明 梁建雄 聂炳权 夏裕明 杨昌彦 刘丽霞 杜全光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
化学合成法生产腺苷
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龚美义 王焕章 范国文 郑明英 钱 婷 纪业明
瞿东方 李华仁 唐 平
黄永嫦 梁小宁
肇庆市经济贸易局

6
酵素菌力壮肥桉树专用肥
肇庆市兆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郭 雄 余新盛 谢恩培
唐启明 黄林清 彭生平 李 季 祈述雄 梁雄才
黄国锋 余淦新 吉前华
珍宝实业总公司

7
肇庆市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工程规划
肇庆市信息中心
伍尚贵 潘小伟 叶广宇 梁 燕 黄健明 陈伟茵
何浩立
肇庆市信息产业局

8
JDZ8-10R、JDZX8-10R带熔断器组合式电压互感器
广东省四会市互感器厂
张树华 蒋豪贤 黄成海 陈启洪 曾永雄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

9
柴油发动机气门新型材料23-8N的开发与应用
怀集县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张 弢 李盘生 李 芬
陈潮汉 莫桥彩 莫东强 莫剑少 邓海钿 黎志向
怀集县科学技术局

10
高血压脑出血的超早期微创治疗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周怡兴 李展鹏 高忠恩 苏亿年 何炳辉 张锐强
肇庆市卫生局

11
四会市地中海贫血的分子流行病学调查研究
四会市妇幼保健院
第一军医大学基础部
四会市人民医院
四会市卫生局
四会市东城街道卫生院

四会市地豆镇中心卫生院
四会市江谷镇中心卫生院
四会市大沙医院
四会市中医院
谭金荣 徐湘民 马建英
莫秋华 李丽云 贾世奇
老雄武 李文军 何汝乔
林启恒 李雪琼 许铁红
张志健 韦 庭 陈丽莎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

二等奖(3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完成单位
完成人
申请部门

12
铍7太阳中微子的研究
肇庆学院
叶子飘 胡宝坚 戴长江
肇庆学院

13
BHSP-061型全自动上片焊接机
肇庆新宝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梁耀国 梁国衡 伦伟平 朱志华 王宗耀 黄学军 李仁松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4
0402型厚膜片式网络电阻器
广东肇庆端华电子有限公司
王雅文 杨晓平 李志坚 陈肇强 邹爱萍 张 俊 王勇华 莫雪琼 陈桂周 卢承栩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5
片式电阻器二次包封、标志、端电极用树脂浆料
广东肇庆风华电子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国家高技术电子元件工程技术联合研究开发中心
金福臻 陈锦清 刘会冲 孟淑媛 郭铁成 刘静洲 孔庆松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6
镍电极X7R多层片式陶瓷电容器(MLCC)研究与量产
肇庆冠华现代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赖永雄 唐 浩 张 尹 
齐 坤 钟建薇 卢艺森 李基森 陈红梅 李筱瑜 邝国威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7
高Q叠层片式电感器
广东肇庆英达电感器件有限公司
广东肇庆风华电子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祝忠勇 刘会冲 陈加旺
赖 杨 罗小碧 谢万卫
李 强 朱卫庆 汪艳华
郭万强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8
红莲型杂交稻新组合粤优239的选育
肇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李新昌 陈坤朝 李传国
黄淑珍 蔡耿泉 张志中
钟春燕 张稳成 邱卓荣
黄瑞祯
肇庆市农业局

19
CY系列高效过滤器材
肇庆市华工泰除湿过滤设备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传热强化与过程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梁少俭 杨晓西 丁 静
杨建平 邓广年
端州区科学技术局

20
萃取法精炼黄金技术
广东高要河台金矿
刘振升 古国榜 罗新昌
曾宪华 陈 聪 张桂生
李雄标 周红兵 曾妙先
刘 妙
高要市科学技术局

21
YC4110ZQ连杆总成
四会实力连杆有限公司
黄压西 杨志刚 刘赞丰
林伟棠 鲁光辉 李济垣
张石连 林宏广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

22
YC6112ZLQ连杆总成
四会实力连杆有限公司
黄压西 杨志刚 刘赞丰
林伟棠 鲁光辉 李济垣
张石连 林宏广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

23
JDZ11-35、JDZX11-35环氧树脂绝缘电压互感器
广东省四会市互感器厂
张树华 蒋豪贤 黄成海
曾永雄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

24
LMZ5-10前装组合式电流互感器
广东省四会市互感器厂
张树华 蒋豪贤 陈启洪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

25
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壁式风扇
广东肇庆德通有限公司
陈学玲 徐 枫 莫红天
黄禄财 陆小涛 温家明
郭鸿昌
德庆县科技教育局

26
儿童感觉统合失调对儿童学习能力及行为影响的研究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罗丽茹 蔡定邦 梁星群
林焕馨 袁爱好 李熔飞
冯水容
肇庆市卫生局

27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22例临床特点及综合防治方法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陈晓红 赵柏良 陈 烜
李卫平 陆文烈 胡学军
余新涛 陈浩波 彭建雄
邓卓恒
肇庆市卫生局

28
脑卒中患者焦虑状况的研究及康复对策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胡亚明 朱石洁 廖祥洲
王金兰 梁洁连
肇庆市卫生局

29
食道,胃术后早期肠内营养支持的临床研究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朱文钿 张 文 赵志毅
冯 平 黄擎雄 郑小明
苏巴丽 梁有芳 岑庆君
肇庆市卫生局

30
术中健侧单肺通气时心肺功能的评估对全肺切除术后近期预后的影响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张 文 张 波 骆学全
张坤全 刘东辉 冼国明
肇庆市卫生局

31
酚妥拉明控制性降压对颅脑手术中出血量的影响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张坤全 田 丰 周怡兴
李展鹏 高忠恩 张淑珍
何成和 叶之毅 姜玉英
肇庆市卫生局

32
儿童多动症、儿童自闭症与血中单胺类神经递质关系的研究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罗丽茹 梁有芳 姚艺雄
肇庆市卫生局

33
应用电子阴道镜筛查早期宫颈癌及癌前病变的临床研究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李 玲 黎培石 马咏梅
欧丽红 李琼珍 钟嘉莉
杜莲芳 裴 红
肇庆市卫生局

34
E-选择素CEA联合检测对良恶性胸腔积液的鉴别
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肇庆市中心血站
陈晓红 刘 凌 陈浩波
冼炳培 张 聪
肇庆市卫生局

35
部分性TURP微创化治疗高龄及高危前列腺增生症的临床研究
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冯 钢 张勇强 吴保忠
杨帝宽 陈 翠 邓碧霞
江雄英 梁惠图
肇庆市卫生局

36
冠心病心肌梗死患者康复医疗十年指导
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陈启华 罗发强 叶国鸿
程木带 车京霞
肇庆市卫生局

37
愈伤接骨水外用治疗跌打损伤的临床应用研究
肇庆市中医院
叶树强 黄 勇 李万逸
岑 斌 刘绍芳 郑朝东
冼小立 彭 建 刘俊峰
邓春雷
肇庆市卫生局

38
作业场所空气中砷、铅、锑的氢化物发生一原子荧光光谱测定方法研究
肇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肇庆市自来水公司
叶立和 谢勇坚 程世祥
袁锦伟 蔡健生 邓东华
何汉松 杜坤泉
肇庆市卫生局

39
特殊类型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外科治疗临床研究
广东省肇庆卫生学校附属医院
韦兴中 肖辉骏 林兆熹
何兴晓 游 斌 马德奎
韩 裕 饶静云
肇庆市卫生局

40
保留脊柱后韧带结构的开门扩大成形术治疗椎管狭窄症的研究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医院
李文基 覃 辉 潘维文
程友昌 马凤仪 梁小军
端州区科学技术局

41
保留子宫动脉上行支的改良全子宫切除术价值研究
肇庆市端州区妇幼保健院
沈 红 岳小玲 杨 志
赵海燕
端州区科学技术局

三等奖(5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完成单位
完成人
申请部门

42
多电平调制逆变器及其总谐波失真度的最小化
肇庆学院
刘超英 成红英 李廷洪 刘煜基 谷春艳 孔德清 何建明
肇庆学院

43
带通讯功能的数字式高压钠灯电子镇流器
肇庆盛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陈伦强 麦刚毅 周承晓
王翠丽 黄 浩 汤立云
王凤兰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44
Ni电极高频(NPO)片式多层陶瓷电容器
肇庆冠华现代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赖永雄 曾拥华 张 尹
齐 坤 张伟雄 唐 浩
肖培义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45
用电系统防雷/过压保护器
肇庆市先华新型敏感元件有限公司
陈锦清 梁思强 莫天桥
黄祯明 罗泉章 张瑶仙 袁冬梅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46
分布式计算机网络路桥收费管理系统
肇庆市计算机工程公司
伍尚贵 黄毅明 李斌雄 黎玉群 潘思伟 谈翠乐
肇庆市信息产业局

47
中文、字符、点阵集成式液晶显示器模块
肇庆市金鹏电子有限公司
沈中泽 何绍权 邱勇杰
申艳丽
端州区科学技术局

48
太阳万能器系列产品
广东肇庆新世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彭卓荣 王存义 彭家创
谭传贤 彭才邦 杜明星
叶高学
高要市科学技术局

49
簧轮自动跟日机
广东肇庆新世纪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彭卓荣 王存义 彭家创
谭传贤 彭才邦 杜明星
叶高学
高要市科学技术局

50
信息技术与化学教学整合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高要市教育局教研室
肇庆教育局教研室
高要市第一中学
高要市第二中学
高要市新桥中学
荣 晶 杨 干 梁连伟
刘 平 苏水明 岑伟成
莫志明
高要市科学技术局

51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在医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管理中的开发及应用
高要市人民医院
王志强 魏丽珍 王 伟 刘尚礼 靳银敏
高要市科学技术局

52
LDJ9-10带中置式触头盒电流互感器
广东省四会市互感器厂
张树华 蒋豪贤 陈启洪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

53
SC8-50/35柜用干式电力变压器
广东省四会市互感器厂
张树华 蒋豪贤 黄成海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

54
GN□-12/3150-40三工位户内高压隔离开关
广东省四会市互感器厂
张树华 蒋豪贤 莫德祥
范海涛 肖纪飞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

55
高纯度氰化亚金钾
四会市鸿明贵金属有限公司
江继明 江启明 程 兰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

56
高纯度氰化银钾
四会市鸿明贵金属有限公司
江继明 江启明 程 兰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

57
深层岩矿在水泥生产中的应用
封开县龙昌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何敏钢 植艺周 韦焕兴
宾玉嫦 苏定飞 袁耀攀
王有乾
封开县科学技术局

58
低毒(环保型)树脂的研制技术及应用
封开县枫华明珠中纤板有限公司
倪金杏 梁凤仙 聂享荣
谭小萍 吴英环 罗祖明
潘木光
封开县科学技术局

59
生态树脂产品
广东华林化工有限公司
陆进辉 梁维衡 李泓梧
李 昕 廖卫民
封开县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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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

(1992 年 10 月 24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 38 次常务会议通过 , 1992 年 12 月 5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 号发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和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以保证规章和法规草案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领导和管理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深圳特区)的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及深圳特区法规的规定,依照本规定制定并颁布实施,名称为“规定”、“办法”或法规“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为了领导和管理深圳特区的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依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起草的,提交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名称为“条例”、法律“实施细则”的规范文件草案。

  第三条 下列事项,市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一)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深圳特区施行时,应由市政府加以具体规定的;

(二)为组织实施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应由市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
  (三)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各种方案,制定法规尚不成熟,需要以规章形式组织实施的;

(四)调整行政机关自身活动需要制定规章的;

(五)市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制定规章的。

第四条 下列事项,市政府可以拟定法规草案: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深圳特区贯彻实施,应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加以补充和具体规定的;

(二)贯彻实施国家赋予深圳特区的特殊政策,需要规定新的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制定法规加以规范的;

(四)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外交、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需要制定法规加以保障的;

(五)对深圳特区各项行政工作的重大决定或措施,需要通过制定法规规定,由司法机关保障实施的。

第五条 深圳市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是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制定规章、拟定法规草案的年度计划(草案)和五年规划(草案);

(二)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草或主持起草调整范围较广、涉及主管部门较多的规章和法规草案;

(三)对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章、法规草案,负责协调、审查和修改,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报告审查意见;

(四)负责经市政府审查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的报送工作;

(五)负责经市政府审查通过的规章的公布工作;

(六)负责规章的汇编和编纂工作;

(七)负责对规章的解释,但市政府已授权政府有关部门解释的规章除外;

(八)定期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对已颁布的规章进行清理,并提出修改、补充或废止的方案;

(九)其他有关制定规章、拟定法规草案的业务。

第六条 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规定,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二)贯彻国家举办深圳特区的方针、政策,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和保障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三)从深圳特区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五)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立法方面的有益经验。

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分为下列三种: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称“实施细则”;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或部分的规定,称“规定”;

(三)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法规草案的名称除法律的实施细则外,均称“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为使深圳特区的规章和有关法规的体系合理、科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法律体系的自身规律,根据制定规章、拟定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区别轻重缓急,有步骤地进行立法工作,并编制制定规章、拟定法规草案的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以下简称立法规划)。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需要报请市政府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应于立法规划起始前一年的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或五年内)需要制定的规章和拟定的法规草案项目分别报市法制局汇总。

报送下一下年度制定或拟定法规草案项目时,应提交《制定规章建议书》或是《拟定法规草案建议书》。

《制定规章建议书》和《拟定法规草案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或法规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依据;

(三)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宗旨和目的;

(四)规章或法规草案的调整对象、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准备采取的对策;

(五)起草单位和起草工作人员的组成;

  (六)报送时间。

  第十条 市法制局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后,编制立法规划(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立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法制局负责组织、督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立法规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市法制局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

  市法制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立法规划作个别的,必要的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规章和法规草案内容只涉及政府某个部门的,由市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立法规划组织起草。

  规章或法规草案内容与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的业务有密切联系的,由市法制局直接起草或由市法制局牵头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进行起草。

  第十三条 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应进行调查研究,注重深圳特区的实际情况,总结深圳特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验,借鉴国内外有益的经验。

  第十四条 规章和法规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的目的和依据;

  (二)规章或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

  (三)具体法律规范;

  (四)负责规章或法规施行的部门;

  (五)施行日期;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规章和法规草案中的具体法律规范应明确规定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以及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规章或法规草案应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词准确、简明。

  第十七条 规章或法规草案的内容应用条文表达,条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并应加具标点符号。规章或法规草案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可以分节。

  第十八条 制定规章或拟定法规草案作出与现行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不相一致的规定的,应在上报草案时专项提出并说明理由;需要以制定的规章代替现行市政府规章,或需要以草拟的法规代替现行深圳特区法规的,应在上报草案中写明被废止的市政府规章或深圳特区法规的名称。

  第十九条 规章或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负责起草的政府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报送市政府,由市法制局具体承办审查工作。

  起草部门报送规章或法规草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十份:

  (一)规章或法规草案;

  (二)起草规章或法规草案的说明;

  (三)起草规章或法规草案所依据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 审查和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市法制局负责对规章或法规草案进行审查,协调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市法制局对规章或法规草案就下列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或法规草案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二)规章或法规草案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特区的方针、政策;

  (三)规章或法规草案与现行的深圳特区规章、法规是否协调、衔接,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法规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四)规章或法规草案的内容所涉及的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五)规章或法规草案的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规章或法规草案应广泛征求意见,对下列情况应分别征求有关部门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一)草案的内容涉及国家驻深圳特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的,应征求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的意见;

  (二)草案的内容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业务的,应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草案的内容涉及审判、检察机关的,应征求审判、检察机关的意见;

  (四)草案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权益,或对深圳特区有重大影响的,应在《深圳特区报》和《深圳商报》上登载,公开征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法制局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征求意见,使用由市法制局统一印制的《深圳市法制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函》(见附件)。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意见,送还市法制局。超过规定期限未送还的,视为对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草案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登报公开征询意见的规章或法规草案,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寄送市法制局。

  第二十五条 市法制局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作为审查、修改规章或法规草案的参考。

  市法制局对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应进行协调。

  第二十六条 市法制局对规章或法规草案审查、修改后,报送市政府审定。

  市法制局报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章或法规草案(送审稿);

  (二)规章或法规草案审查报告;

  (三)起草单位的说明;

  (四)其他有关资料。

  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文件,应一式四十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章、拟定法规草案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制定规章、拟定法规草案的依据;

  (三)规章或法规草案起草经过;

  (四)规章或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

  (五)征求、征询各方面意见和协调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专项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审 定

  第二十八条 规章、法规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特别重要的规章或法规草案,经市长决定,可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审议规章、法规草案时,首先由起草部门和市法制局作起草说明报告和审查报告,并宣读规章或法规草案全文,然后由会议出席者对规章或法规草案进行审议。

  会议列席者经会议主席同意,可以发表意见,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法规或规章的起草部门和市法制局的负责人对会议出席者提出的意见和询问负责解答。

  第三十一条 规章或法规草案经审议后,会议的全体组成成员过半数赞成通过的,由市长决定即予通过。

  对条件不成熟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协调的规章或法规草案,市长可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修改。有关部门协调、修改后的规章或法规草案经市法制局审查后,报请市长审批或提交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六章 发布与签发

  第三十二条 会议通过的规章经市长签署后,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施行。

  市政府令的序号以规章通过的先后为序。

  第三十三条 规章一律登载《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

  第三十四条 会议通过的法规草案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的名义(采用《深府法函【年号】××号》文件编号)提交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规章的外文正式译本,由市法制局审定。

  第三十六条 规章的修改程序,与规章制定程序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发布的《深圳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略)


劳动争议维权之我见——浅谈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范围

李昊霖


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是一个畸形儿,是法人企业铁路局的下属机构,法院的工作人员均为铁路职工。由于铁路法院的特殊属性,致使该法院在办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
1、涉外纠纷案件自己所在的企业为一方当事人;
2、涉内纠纷又无法违背企业领导意志,秉公办案,其结果只能导致以权代法。
由于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具有司法的独立性,不具备依法办案的条件,所以就无法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无法维护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
近期,东北地区有一起铁路职工诉铁路局劳动合同纠纷案,在职工依法向铁路局投诉无结果后,无奈才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庭上,铁路局委托人辩称铁路企业下属法院对此有管辖权,阻挠铁路职工依法维权!
下面就此事,谈一下自己浅浮之见:
一、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这是由国家司法实践和审判惯例,由国家法律法规所决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八部分规定的“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213条——224条,不含有劳动争议纠纷。
中共沈阳铁路局综治委2004年10月《铁路职工法律基本知识问答》第21页第63条第二自然段:“沈铁两级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有:行政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略。”
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的必然,是维护法律的统一、尊严、权威的需要。
劳动法律关系是不完全等同平等的民事关系,存在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关系,劳动争议有别与一般的民事争议,劳动争议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权益争议,受害主体具有单一性、特定性。
铁路法院是法人企业铁路局的下设机构,铁路职工诉劳动争议纠纷案,如果由铁路法院来审理,就会成为一言堂,形成铁路企业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一边倒局面,作为铁路职工的法官们,是无法、也不可能违背企业领导意志秉公依法办案的。
由此可见,铁路职工状告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案,由于铁路局及其下属企业既是用人单位又是被告,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司法的独立、公正性,铁路职工诉铁路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只能由地方人民法院来审理!
如果铁路内部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由另一方当事人领导下的隶属机构铁路运输法院来审理,那么企业领导既是企业(用人单位)的管理者,又是法院的上级领导,职工长期向铁路局投诉,作为企业的管理者不予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如果转由企业的下属法院来审理,那么受伤害的铁路职工将永无伸张正义之日,公平正义将荡然无存,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将不复存在!
综上所述,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不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是由其特殊属性所决定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者(职工)合法权益之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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