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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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06〕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现将《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锡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各类资产效能,根据国家、自治区生态建设的有关政策和《实施围封转移战略若干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禁牧舍饲、生态移民(含异地搬迁移民)、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项目,形成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生态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要明晰产权关系,明确管理部门,健全管理机制,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旗县市区生态办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搞好生态建设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产权确认、交付使用、资产处置和资产登记造册工作。
第五条 旗县市区生态办建立相应的跟踪问效制度,定期检查管理范围内资产的保存和使用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产,防止毁损、随意变卖资产现象发生,保证资产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条 资产交付使用后,旗县市区生态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产分类目录,建立相应的资产账册,做到账账、账实相符,资产分类目录要有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主要任务:
(一)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健全生态建设项目形成资产的原始记录,核准资产的实际价值。
(二)及时做好生态建设项目形成资产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
(三)做好资产的清查工作,对形成的资产要登记造册,分类编制资产目录,界定资产数额和价值。
(四)做好生态建设项目形成资产的确权、备案工作,负责办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生态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由项目主管部门明晰产权后,报旗县市区国有资产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生态建设项目形成的以下资产,全额落实到农牧户,划归农牧民个人无偿使用,由农牧民个人负责日常维修、管护。
(一)生态建设项目形成的房屋、棚圈;
(二)生态建设项目形成的分散在农牧户的水源井(包括塑管井、水泥管井、小机电井)及其配套的水泵、小型节水灌溉设施等;
(三)直接涉及牧户的基本草牧场(高产饲料地)、围栏封育项目的围栏设施等;
(四)直接发放给农牧户的槽斗、小型青贮粉碎机等小型饲料机械(机具)等;
(五)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形成的造林成果,林权划归退耕户所有。
第十条 资产能落实到农牧户,但难以分户使用的资产,划归嘎查村集体无偿使用,并由嘎查村负责日常维修、管护。
(一)在各苏木乡镇实施的生态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如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农田防护林、人工造林、基本草牧场(含灌溉高产饲料地)、草籽基地、人工种草、集体草场的围栏封育设施、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设施等;
(二)科技含量低的中小型饲料机械(机具)。
第十一条 资产不便于落实到农牧户,嘎查村集体难以经营的国有资产,由项目所在苏木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维修、管护。
(一)城镇周边防护林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含造林成果、配套的水源井、节水灌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小流域治理工程国有资产(含治理成果、配套的水源井、节水灌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
(三)有关输变电线路和变压器等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科技含量高的大中型饲料机械和节水灌溉设备(如:拖拉机、播种机、喷播机、青贮收割机、捆草机、免耕补播机、喷灌设备)等国有资产,由旗县市区生态办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 国家、自治区生态建设项目有关政策明文规定产权关系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划归国有、集体、个人使用的各类资产要明确产权、加强监管、各负其责。
各类资产要按照项目规定的用途使用,加强管护,不能随意处分,如有违反将分5—8年折价收回。
第十五条 划归农牧民个人使用的资产,要无偿划拨给个人,苏木乡镇政府和旗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要做到移交资产数量准确,价值明确,完整无缺,产权清晰。
(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把划归农牧民个人使用的产权(使用权)证明发给农牧民,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三)明确苏木乡镇政府、农牧民、生态办的责权,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资产类别、数量、价值、处置权限、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划归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资产,要无偿划归农牧民集体,各苏木乡镇政府和旗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一)资产确认。要做到资产数量准确,价值明确,完整无缺,产权清晰。
(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把划归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证明发给农牧民集体,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三)明确苏木乡镇政府、嘎查村、生态办的责权,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资产类别、资产数量(每个农牧户占有的份额)、价值、归属期限、经营目标、经营效益、收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四)指导、协助农牧民集体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以农牧民为主体,以懂经营、会管理的农牧民为骨干的合作制经营机制,依法确定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经营目标。
第十七条 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旗县市区生态办做好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落实保值增值责任。生态办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不改变项目资产规定用途的前提下,可采用授权、承包、租赁的方式经营国有资产。
第十八条 对科技含量高、操作技术性强、能创造收益的国有资产,生态办在不改变项目资产规定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对其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租赁经营者应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生态办要与经营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合同,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内容包括经营资产数量、价值、经营期限、经营方式、经营目标、收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奖罚事项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 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对划归农牧民集体、个人使用的资产,要明确处置期限(即在规定时间内未经批准,不能处置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
第二十条 农牧民要管好用好划归个人或集体使用的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效能,保护资产完整。在处置期限内,若发现随意变卖、损坏资产的行为,旗县市区生态办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收回资产,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旗县市区生态办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坚持“引导、规范、监管、服务”的原则,以科技支撑为先导,做好技术培训、信息引导、跟踪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登记表(示范文本)》、《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表(示范文本)》,由盟生态办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盟生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0日印发的《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1983年9月3日,最高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六日十六日(83)青法研字第36号关于退休费能否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来继承的请示报告收阅。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即肖桂兰的住房补助费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属于其夫赵泰部分,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高原生活补助费不属共同财产,应归肖个人所有。
此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0〕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五日
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会展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印发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意见的通知》(深府〔2004〕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深圳市会展业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结构、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会同市科工贸信委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科工贸信委是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会展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三)编制资助指南,受理会展项目的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及其项目的审查。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建立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提供展会、会议情况的有关资料,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在我市举办的重要展会。
重要展会是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全国性社团组织、广东省人民政府名义在深圳举办的大型展会;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或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在深圳举办,或其他办展机构举办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展会。
(二)在我市举办的国际会议。
国际会议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定期举办,由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以上,与会人数5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且以服务产业、推广产品等经济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的会议。
第八条 本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重要展会和国际会议的宣传、推广、认证等费用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已经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特别优惠的项目。
(四)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五)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六)其他有关部门认定为不适宜资助的项目。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重要展会的资助条件与标准:
(一)对属于在我市原创且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4,500平方米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宣传推广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届展会实际宣传推广费用支出的70%,资助不超过五届。
对不属于在我市原创,但首次在我市举办且展览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0平方米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宣传推广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该届展会实际宣传推广费用支出,实际资助不超过三届。
办展方申请资助时必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报告。
(二)对已过培育期的重要展会,其实际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及以上,或实际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且比上届扩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宣传推广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该届展会实际宣传推广费用支出。
办展方申请资助时必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报告。
(三)对经会展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已获本办法资助展会数据的认证费用,最高给予实际费用50%的资助,每个展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展会最多可获得5次资助。
(四)对由于政府重大活动和决策引起改期、变更场地而导致损失的,按展会面积和遭受影响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补偿资助。
(五)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会可给予以下资助:
1.对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会(展览机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
2.对经主管部门认定品牌展会境内外专业媒体发布广告实际费用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宣传推广特别资助,每个展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品牌展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本条两款资助可重复获得。
3.对遭受外部激烈竞争或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品牌展会,根据遭受临时性困难的实际情况,经批准最高按其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30%给予资助,每个品牌展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国际会议的资助条件与标准:
对在我市召开的重要国际会议最高按照实际场租费用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3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会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政府财政已安排经费的会议不享受此项资助。
重要展会和国际会议的资助标准和比例视当年申请情况和财政承担能力作适度调整。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提出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制定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资助申请由主管部门受理。每年年初由市会展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公开发布资助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申请时限:
重要展会的资助常年接受申请。国际会议的资助申请应在项目举办前6个月向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对其资助申请予以立项。
(二)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对己经立项的资助申请进行审议,对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资助计划。
(三)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每年8月底前审核上半年的项目,次年3月底前审核上年度下半年的项目,制定资助计划,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四)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将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申请单位。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所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在项目举办时报请市会展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项目完成后,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上年度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由市会展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会展业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会展资助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市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资金的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十九条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