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松辽平原农业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松辽平原农业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3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说明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辽宁省和吉林省(下称各项目省)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提供给各项目省;及
特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与各项目省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3.02节的最后一句话被删除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本协定序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农业银行”系指中国农业银行。它是一家根据借款国法律成立并经营的专业金融机构;
(b)“环境管理计划”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2第D.1(b)段的规定各项目省同协会分别商定的环境管理计划;
(c)“吉林”系指吉林省;
(d)“吉林专用账户”和“辽宁专用账户”系指根据本协定2.02节(b)的规定分别为吉林和辽宁建立的账户;
(e)“辽宁”系指辽宁省;
(f)“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与辽宁省和吉林省(各项目省)所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该词汇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g)“各项目省”系指辽宁省和吉林省;
(h)“省级项目办”系指各项目省根据《项目协定》附件2第D.2段成立的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i)“各专用账户”系指吉林专用账户和辽宁专用账户的通称;及“专用账户”系指各专用账户中的任何一个账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四千八百五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48,5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分别在银行为吉林省的项目活动开设一个美元专用账户(吉林专用账户)及为辽宁省的项目活动开设一个美元专用账户(辽宁专用账户)。各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六十天之日(即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在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下一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规定的限制;及(iii)根据《通则》第4.02节,按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二月一日和八月一日。
2.07节 (a)除下列(b)及(c)段的规定外,借款人应从二00四年八月一日始至二0二九年二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二月一日和八月一日。在二0一四年二月一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及(ii)银行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度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外,应促使各项目省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既定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各项目省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的一切行动,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防碍或干扰各项目省履行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下列主要条款和条件分别将本协定附件1规定的分配给表格中类别(1)至(4)的信贷资金提供给吉林及类别(5)至(8)的信贷资金提供给辽宁:(i)偿还期不超过十五年,其中包括五年宽限期;(ii)年利率为5.3%(百分之五又十分之三);及(iii)承诺费和偿还期内的外汇风险由各项目省各自承担。
3.02节 借款人和协会兹同意各项目省应按照《项目协定》2.03节的规定,履行《通则》9.03、9.04、9.05、9.06、9.07和9.08节中所规定的涉及本项目的各项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安排、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等)。
3.03节 借款人应不迟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与协会和各项目省一道对本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以后的进展进行一次中期检查。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足以反应从专用账户中提款的各项支出情况的记录和账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地,但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向协会提交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出的这类审计报告;
(iii)当协会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协会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资料。
(c)对于所有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反应这类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将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账户提取的最后一笔款项或从专用账户中支出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财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或确保被保留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
(iv)确保这些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范围中,确保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对于报告财年期间提交的费用报表随同准备报表时所涉及到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各项目省中的任一项目省未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任何一项义务。
(b)由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出现的情况而造成一种特殊局面,使各项目省中任一项目省无法按照《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开发信贷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各项目省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各项目省分别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China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提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表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代理副总裁
李道豫 E·马达沃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和建设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对现行的业务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所属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业务资金管理工作是我行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作任务较重。因此,各级行要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并为资金管理部门应用微机创造条件,从而进一步强化业务资金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本办法规定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清算的原则。鉴于目前尚未设置“省辖汇出汇款”会计科目,因此,凡办理省辖联行业务的分行,其汇出汇款资金暂按“汇出汇款”科目余额折半清算。即。汇出汇款资金一半留给分行,由分行预拨给辖内汇票承兑行;另一半上交总行,由总行预拨跨省、区的承兑行。
三、本办法中的存、借差资金额度是指往年累计存(借)差资金、累计上交或返还的重点建设资金净额(包括承包资金)之和扣除1988年以来总行累计拨付的自有资金后的资金差额。
四、为使各行正确执行调拨资金利率,特对现行调拨资金利率说明如下:
1、存差行的利率:计划内上交的资金月利率为7·2‰;超计划上交的资金(指存差行超过存差资金额度而上交的资金)月利率为6·6‰;占用总行的资金(指未交存差资金,反而借用总行的资金)月利率为7·2‰。
2、借差行的利率:计划内借用资金、超计划借用资金(指借差行超过借差资金额度而借用的资金)、上交的资金(指未用借差资金额度,反而上交总行的资金)月利率均为6·6‰。
3、临时借款实行浮动利率,即根据资金供需情况,参考调拨资金、资金市场利率确定。
五、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各行应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告总行。
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强化调控职能,保证计划内重点建设和正常营运资金的合理需要,灵活调度,组织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清算资金及其它资金。
第三条 业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计划、分别管理、统筹调度、相互融通、讲究效益。统一计划,即全行各项业务资金的收支必须纳入资金调拨计划;分别管理,即对不同渠道的资金实行分别管理;统筹调度,即对各渠道的资金统一安排,合理调度;相互融通,即在金融机构之间拆借资金,调剂资金余缺;讲究效益,即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讲究银行自身的经营效益。
第二章 业务资金分项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政资金。指中央和地方财政交由建设银行经办的预算资金、委托贷款基金,以及财政性存款。
一、财政预算资金实行先拨后用,存大于支,保证支付的原则。各级承办财政拨、贷款的行,必须按照基建支出预算和用款进度,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请领资金。预算拨、贷款支出应控制在财政拨存的资金数额内,不得透支。
二、财政委托贷款基金实行先存后贷,以存定贷的原则。委托贷款余额必须控制在委托贷款基金数额内。
三、财政性存款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信贷资金。指以信用等方式筹集和分配的货币资金。
一、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差额实行计划管理、差额调拨的原则。计划管理是指各级行按计划应上交的资金,必须足额上交;按计划应由上级行调拨的资金,必须及时下拨。差额调拨是指按照存、借差资金额度进行调拨。
二、自有资金是我行的信贷基金。分别存入各行帐户内,实行只进不出,不得自行冲减的原则。特殊情况必须冲减时,应按照管理权限,报总、分行资金管理部门审批。
三、委托贷款基金结余是指企业单位委托我行发放贷款的基金结余。委托贷款基金坚持来源正当,符合规定,先存后贷,以存定贷的原则。委托贷款余额必须控制在委托贷款基金数额之内。
四、各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上级行核定的计划实施,其资金必须纳入信贷计划,统一平衡。
第六条 清算资金。指联行汇差和汇出汇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清算的原则。每旬末,全国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由总行清算;省辖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由各省、自治区分行清算。联行往来轧差为付方余额的由上级行通过调拨资金拨付;联行往来轧差为收方余额的和汇出汇款资金由上级行在调拨资金中抵扣或由下级行上交。各级行不得占用联行汇差和汇出汇款资金发放贷款。
第七条 其它资金。指未列入上述范围而参与全行运营的资金,各行必须加强管理,在保证正常运用的前提下,做到合理地参与全行资金周转。
第三章 业务资金的调度与融通
第八条 建设银行的业务资金调拨实行“划分范围,分级负责,灵活调度,提高效益”的原则。
一、划分范围。根据资金的管理权限,划分总、分行(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的业务资金供应范围。总行供应的范围是:
1、中央财政拨、贷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拨款、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和特种拨改贷等资金。
2、其它贷款资金。包括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中央基建临时贷款、煤代油基建贷款、清理拖欠设备贷款、中央委托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基金在经办行的中央委托贷款)和国家投资公司其它委托贷款等资金。
3、全国联行往来轧差后为付方余额的资金。
分行及分行以下行处供应资金的范围,由各行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分级负责。各级行在各自的资金供应范围内,搞好资金的匡算和预测工作,积极组织资金;认真做好计划调度,保证按计划上交资金,调节资金流向,努力做到头寸存量合理适度。
三、灵活调度。根据辖内各行资金余缺情况,采用多种调拨方式,抽多补少,综合平衡,统筹运用,灵活调度。
四、提高效益。各级行要加速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占用和在途资金,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益。
第九条 业务资金实行计划调拨。各级行要按旬编报业务资金调拨计划。
一、编制依据。各行应根据存、借差资金额度和旬末有关会计科目余额,结合拨(贷)款用款进度、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预计的本旬头寸增减变化情况等资料进行编制。
二、编制方法。各行应按上级行规定的计划项目和内容(附式一)自下而上逐级编报。计划必须如实编报,不得虚报冒领资金。
三、编报时间。分行编制的调拨资金计划应于旬后四日内报到总行,地(市)级支行应于旬后二日内报到分行,县级行应于旬后一日内报到管辖行(节假日不顺延)。上报方式可采用电话(传真)、电报形式。如遇上报数字变化,应于报出计划一日内上报更正。在执行过程中,如需退回资金,应征得上级行同意后,再行划款。
第十条 业务资金调拨。
采取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逐级调拨。一般采取“先预拨、后补拨”的办法。调拨资金时,由资金管理部门填制“建设银行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二)一式两联,盖章后自留一联,另一联转会计部门。
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在途,有条件的分行在辖内可以采取以下调拨方式:
(一)横向调拨。即上级行根据所属行资金头寸情况,通知一个所属行将资金直接汇划给另一个所属行。调出行在汇出资金后,填制“建设银行横向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三)一式六联。盖章后一联自留,一联转会计部门划款,其余四联分别寄上级行和调入行资金管理部门各两联。
各行资金管理部门审查盖章后一联转会计部门。上级行减少调出行的调拨资金,增加调入行的调拨资金。
(二)越级调拨。即上级行在调拨资金时,将资金越过一级直接调给经办行。上级行实行越级调拨时,由资金管理部门签发“建设银行越级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四)一式六联,盖章后,两联自留,其余四联分别寄经办行及其管辖行资金管理部门各两联。各行资金管理部门将其中一联转本行会计部门记帐。管辖行增加由上级行调拨资金,同时增加对经办行的调拨资金;经办行增加由管辖行调拨资金。
(三)转帐调拨。即上级行根据资金调度需要,用转帐的方式对下级行调拨资金。转帐时,由上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填制“建设银行转帐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五)一式六联,盖章后,两联自留,两联送会计部门转帐;两联寄下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
第十一条 临时借款。指建设银行系统内因资金临时不足和特定用途而发生的一种短期借用资金。借款行提出书面申请报上级行审批后,由上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填制“建设银行临时借款通知单”(附式六)一式四联,盖章后,一联自留,一联转会计部门记帐划款;两联寄借款行资金管理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
临时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四个月,借款利率、结息时间由上级行确定。临时借款必须按期归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必须提前十天向上级行申请展期。逾期不还的,由上级行按逾期额,加收利息。
第十二条 拆借资金。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拆借资金实行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拆借资金的数量、期限、利率、用途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拆出、拆入和归还资金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汇款,不得通过联行划款。
第十三条 为了平衡资金余缺,上级行可以调用下级行的资金。下级行接到上级行的交款通知(附式七),必须按期汇交资金。逾期不交的,按调拨资金利率上浮50%加收迟交费,由上级行扣收。
第十四条 为保证全行资金正常运转,各级行对联行汇差、汇出汇款及按计划应上交的资金,必须按时清算,及时上交。任意多占或长期多占资金的,上级行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加罚利息、扣调或停调资金、扣减贷款规模等,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行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上、下级行要定期核对调拨资金、临时借款、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以及相互占用的资金。如有不符,要及时查对。
第四章 调拨资金清算及利息结算
第十六条 调拨资金的年度清算,统一由上至下进行,而且上下级行必须同时点、同口径、同额度、分层次完成,不得跨月。即上级行编妥会计决算后,由资金管理部门填制“调拨资金清算通知单”(附式八)一式两联,经资金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盖章后,寄下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转帐。
总行对分行清算范围包括:中央预算基建拨款支出、中央地质勘探拨款支出、联行往来资金。
分行对地方预算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等项拨款支出及省辖联行往来资金的清算可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贷款资金不办理清算。
第十七条 调拨资金和临时借款利息结算。
一、业务资金调拨中属于上级行供应资金范围的部分不计息;超过上级行供应范围的部分和信贷资金,按上级行规定的利率和计算方法计息。
二、调拨资金利息由下而上按旬计算,一年分四期结算。即上年的十二月至本年二月,三月至五月,六月至八月,九月至十一月。
三、总、分行之间的调拨资金利息结算,由分行填制“调拨资金利息计算表”(附式九)后,上报总行一份,并于三、六、九、十二月二十日之前结清利息。
四、总行收到分行划(寄)来的利息和“调拨资金利息计算表”,应先行记帐,然后根据资金平衡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如有不符,由总行办理调整利息手续。
五、临时借款按日积数计息。计息起止日期为:自借出行汇出之日起至还款行划出款之日止。
六、分行对所属行的利息结算方法及划息时间由分行确定,但必须在每季终了前逐级办理完毕,以便全面反映各行的财务成果。
第五章 业务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及职责
第十八条 业务资金管理工作是一项全行性的工作,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分行及分行以下的行处要成立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各有关业务部门领导组成,并由一位行长分管负责。其职能是定期对资金管理全过程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工作要有相应的机构办理。总行在计划部设资金处,各分行设资金管理部门,配置3至5人;地(市)级支行配备2至3名专职资金管理人员;县级行可配备1名专职人员。各级行资金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各级行的资金管理部门应按照业务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一、做好基础工作。要记好有关台帐,主要有:领(借)资金、资金调拨、资金头寸、融通资金、临时借款、自有资金、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注意积累历史资料,摸索资金运动规律。
二、根据会计部门和业务部门提供的情况资料,负责审查、汇总、编报业务资金调拨计划。
三、加强资金分析与预测,随时掌握全行资金动态和资金余缺情况,搞好资金平衡调度与融通,保证资金供应,减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定期向本行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供资金信息,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和措施。
五、管辖行要定期向下反馈资金动态与信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业务培训与指导,帮助辖内行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会计部门要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供人民银行往来存款户余额、资金平衡表(或软盘)、会计电旬报,以及调拨资金、临时借款、拆借资金等业务资金收帐通知。根据资金管理部门提供的调拨资金、临时借款、拆借资金和调拨资金年度清算等数据办理记帐、划款手续;如遇大额联行划款或解付,应及时通知资金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计划部门要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供信贷收支(差额)计划、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为了综合平衡和调拨资金的需要,拨(贷)贷、建经、筹资等部门应提供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的拨款限额、贷款指标,以及贷款回收、大额存款、债券到期资金落实情况、用款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做好资金分析工作。下级行要定期向上级行报送资金分析报告。分行每季要写出有内容、有重点、有分析、有典型的资金分析报告,于季末十五日内报送总行。报告的主要内容有:(1)本期资金状况及资金变化原因;(2)资金供应到位情况(突出重点项目);(3)资金使用效益,包括灵活调度,减少在途,积极融资,压缩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4)存、借差资金额度完成情况和资金预测;(5)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促进资金管理工作,各级行对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的编报和资金营运效益及分析报告水平应定期进行考核。总行对分行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和考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行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实行。总行1986年11月4日印发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电报│ │ │
│ 项 目 │代号│金 额 │备注│
├─────────────────────────┼──┼───┼──┤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 │ │ │电报│
├─────────────────────────┼──┼───┤代号│
│ 上旬止总行供应范围内的资金[(二)+(三)+(四)] │ × │ │栏有│
├─────────────────────────┼──┼───┤"×"│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 │ │号的│
├─────────────────────────┼──┼───┤不上│
│(三)上旬止应调入(+)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报. │
├─────────────────────────┼──┼───┤ │
│(四)上旬止应调出(-)汇出汇款资金 │ │ │ │
├─────────────────────────┼──┼───┤ │
│(五)上旬止总行多供应分行资金[(一)-(二)-(三)-(四)] │ × │ │ │
├─────────────────────────┼──┼───┤ │
│(六)上旬止总行少供应分行资金[(二)+(三)+(四)-(一)] │ × │ │ │
├─────────────────────────┼──┼───┤ │
│(七)本期止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 │ │ │ │
├─────────────────────────┼──┼───┤ │
│(八)上旬止借差行超计划借用资金 │ │ │ │
│ [(一)-(二)-(三)-(四)-(七)] │× │ │ │
├─────────────────────────┼──┼───┤ │
│(九)上旬止借差行超计划上交资金 │× │ │ │
│ [(二)+(三)+(四)-(一)+(七)] │ │ │ │
├─────────────────────────┼──┼───┤ │
│(十)预计本旬总行供应资金的支用额 │ │ │ │
├─────────────────────────┼──┼───┤ │
│(十一)预计本旬借用(+)或上交(-)信贷资金 │ │ │ │
├─────────────────────────┼──┼───┤ │
│(十二)本旬申请(+)或上交(-)资金合计 │ │ │ │
├─────────────────────────┼──┼───┤ │
│(十三)预计下一旬申请(+)或上交(-)资金 │ │ │ │
├─────────────────────────┼──┼───┼──┤
│ 补 充 资 料 │ │ │ │
├─────────────────────────┼──┼───┤ │
│(一)上旬止人行往来存款 │ │ │ │
├─────────────────────────┼──┼───┤ │
│(二)上旬止同业往来 │ │ │ │
├─────────────────────────┼──┼───┤ │
│(三)上旬止库存现金 │ │ │ │
├─────────────────────────┼──┼───┤ │
│(四)上旬止借入人民银行年度性借款 │ │ │ │
├─────────────────────────┼──┼───┤ │
│(五)上旬止借入人民银行季节性,日拆性借款 │ │ │ │
├─────────────────────────┼──┼───┤ │
│(六)上旬止拆入资金 │ │ │ │
├─────────────────────────┼──┼───┤ │
│(七)上旬止拆出资金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附式一(附表):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编制说明
───────────┬───────────────────────────────────
计划项目 │ 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 │521调拨资金--总行业务资金户
───────────┼───────────────────────────────────
上旬止总行供应范围内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三)上旬止应调入
的资金[(二)+(三)+(四)]│(+)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出(一)汇出汇款资金"
───────────┼───────────────────────────────────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 │102核定中央基建限额存款限额-103中央基建限额存款+104核定中央地质
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勘探限额-105中央地质勘探限额存款+106核定中央预付下年度限额-107中央预付
│下年度限额存款+108中央上年度拨款支出+112核定中央专项限额-113中央专项限
│额存款+431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基金(付方余额)+432中央预算基建贷款
│+466国家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总行填)+468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
│+408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434中央基建临时贷款+436清理拖欠设备
│贷款+438煤代油基建贷款+452中央委托贷款-451中央委托贷款基金
│+460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470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
│+474特种拨改贷+602垫付基建贷款利息科目中的"026中央垫付基建
│贷款利息户".
───────────┼───────────────────────────────────
(三)上旬止应调入(+)或 │525上年联行往来(付方余额)+531联行往帐(付方余额)+533联行来帐
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付方余额)-525上年联行往来(收方余额)-531联行往帐(收方余额)
│-533联行来帐(收方余额)
───────────┼───────────────────────────────────
(四)上旬止应调出(-)汇 │643汇出汇款(有省辖联行往来的分行按科目余额的50%计算填列)
出汇款资金 │
───────────┼───────────────────────────────────
(五)上旬止总行多供应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分行资金[(一)-(二)- │"-"(三)上旬止应调入(+)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
(三)-(四)] │出(-)汇出汇款资金"
│
│
───────────┼───────────────────────────────────
(六)上旬止总行少供应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三)上旬止应调入(+)或
分行资金[(二)+(三) │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出(-)汇出汇款资金"-"(-)上旬
+(四)-(一)] │止已调资金"
───────────┴───────────────────────────────────
───────────┬───────────────────────────────────
计划项目 │ 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
(七)本期止累计存(-)借 │累计存差资金额度计算方法:往年上交的存差资金+(往年上交重点建设
(+)差资金额度 │资金-往年返还重点建设资金)+(本期止上交重点建设资金-本期止返
│还重点建设资金)+1988年以来累计拨付分行的自有资金
│累计借差资金额度计算方法:往年总行拨补分行的计划内借差资金-
│(往年上交重点建设资金-往年返还重点建设资金)-(本期止上交重点
│建设资金-本期止返还重点建设资金)-1988年以来累计拨付分行的自有
│资金
───────────┼───────────────────────────────────
(八)上旬止借差行超计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划借用资金 │(三)上旬止应调入(+)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出(-)
│汇出汇款资金"-"(七)本期止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
│
───────────┼───────────────────────────────────
(九)上旬止存差行超计 │"(二)上旬止总行供应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三)上旬止已调入
划上交资金 │(+)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四)上旬止应调出(-)汇出汇款资金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七)本期止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
│
───────────┼───────────────────────────────────
(十)预计本旬总行供应 │参考上旬止总行供应资金的实际支用额,结合业务部门提供的情况,测算本旬
资金的支用额 │的拨(贷)款支用进度和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情况填列.
───────────┼───────────────────────────────────
(十一)预计本旬借用(+) │根据本行资金头寸和实际需要填列.
或上交(-)信贷资金 │
───────────┼───────────────────────────────────
(十二)本旬申请(+)或上 │"(十)预计本旬总行供应资金的支用额"+"(十一)预计本旬借用(+)或上
交(-)资金合计 │交(-)信贷资金"
───────────┼───────────────────────────────────
(十三)预计下一旬申请 │参考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以及信贷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结合总行
(+)或上交(-)资金 │供应资金的实际需要填列.
───────────┴───────────────────────────────────
───────────┬───────────────────────────────────
计划项目 │ 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
补 充 资 料 │
───────────┼───────────────────────────────────
(一)上旬止人行往来存 │502人民银行往来
───────────┼───────────────────────────────────
款 │
───────────┼───────────────────────────────────
(二)上旬止同业往来 │507同业往来(付方余额)
───────────┼───────────────────────────────────
(三)上旬止库存现金 │518库存现金
───────────┼───────────────────────────────────
(四)上旬止借入人行年 │503借入人民银行资金(年度借款户)
───────────┼───────────────────────────────────
度性借款 │
───────────┼───────────────────────────────────
(五)上旬止借入人民银 │503借入人民银行资金(季节性借款户+日拆性借款户)
───────────┼───────────────────────────────────
行季节性、日拆性借 │
───────────┼───────────────────────────────────
款 │
───────────┼───────────────────────────────────
(六)上旬止拆入资金 │519同业拆入
───────────┼───────────────────────────────────
(七)上旬止拆出资金 │522同业拆出
───────────┴───────────────────────────────────
附式二:建设银行调拨资金通知单
单位:万元
┌─────┬────┬────┬─────┐
│调入行名称│ │ 金 额 │ │
├─────┴────┼────┴─────┤
│备 注: │ 签 章: │
│ │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19 年 月 日
附式三:建设银行横向调拨资金通知单
单位:万元
┌─────┬───────┬─┬────┬───────┐
│调出行名称│ │调│ 全 称 │ │
├─────┼───────┤ ├────┼───────┤
│汇出日期 │ 年 月 日 │入│ 帐 号 │ │
├─────┼───────┤ ├────┼───────┤
│金 额 │ │行│开户银行│ │
├─────┴───────┼─┴────┴───────┤
│ 根据 行 年 月│调入行或上级行签章: │
│日通知,我行已将资金汇出. │ │
│ 调出行签章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年 月 日
附式四:
建设银行越级调拨资金通知单
单位:万元
┌─────┬───────┬─┬────┬───────┐
│调出行名称│ │调│ 全 称 │ │
├─────┼───────┤ ├────┼───────┤
│汇出日期 │ 年 月 日 │入│ 帐 号 │ │
├─────┼───────┤ ├────┼───────┤
│金 额 │ │行│开户银行│ │
├─────┴───────┼─┴────┴───────┤
│ 备 注: │ 签 章: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年 月 日
附式五:建设银行转帐调拨资金通知单
主送: 行 抄送: 单位:万元
┌──────┬──────┬──────┬────┐
│转出帐户名称│ │转入帐户名称│ │
├────┬─┴──────┼────┬─┴────┤
│转帐日期│19 年 月 日 │金 额│ │
├────┴────────┼────┴──────┤
│ 备 注: │ 签 章: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年 月 日
附式六:建设银行临时借款通知单
单位:万元
┌─────┬────┬────┬────────┐
│借入行名称│ │ 金 额 │ │
├─────┼────┼────┼────────┤
│ 帐 号 │ │ 利 率 │ 月利率 │
├─────┼────┼────┼────────┤
│ 开户银行 │ │归还日期│ 年 月 日│
├─────┴────┼────┴────────┤
│ 备 注: │ 签 章: │
│ │ │
└──────────┴─────────────┘
负责人: 经办人: 制单日期: 年 月 日
附式七:建设银行上交业务资金通知
行:
根据你行资金头寸和占用我行资金情况,令你行于 年 月 日前
将资金 万元汇交我行,如逾期不交则按 %计收迟交费.
一九 年 月 日
附式八:调拨奖金清算通知单
行:
你行 年度会计决算已经审查完毕,请按本通知单第二项所列金额,
于 年 月 日办理清算转帐手续.
┌───────────┬────┬────┐
│ 项 目 │ 金 额│备 注 │
├───────────┼────┼────┤
│一.年末调拨资金户余额 │ │ │
├───────────┼────┤ │
│二.当年应转销支出合计 │ │ │
├───────────┼────┤ │
│ 中央拨款支出 │ │ │
├───────────┼────┤ │
│ 加:联行来帐(付方)余额│ │ │
├───────────┼────┤ │
│ 减:联行往帐(收方)余额│ │ │
├───────────┼────┤ │
│三.当年调拨资金结余 │ │ │
└───────────┴────┴────┘
资金管理部门章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会计部门章
附式九:调拨资金利息计算表
编报行名称:
┌───────────────────────┬────────┬────────┬────────┬───────┬────┐
│ 金 额 │ 月 份 │ 月 份 │ 月 份 │ 合 计 │利息(元)│
│ ├──┬──┬──┼──┬──┬──┼──┬──┬──┼───────┤(11)=(10│
│ │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10)=(1)(2)+( │)÷3× │
│ 项 目 │ │ │ │ │ │ │ │ │ │3)+(4)+(5)+(6)│ 利率 │
│ │(1) │(2) │ (3)│(4) │(5) │ (6)│ (7)│ (8)│ (9)│ +(7)+(8)+(9)│ │
├───────────────────────┼──┼──┼──┼──┼──┼──┼──┼──┼──┼───────┼────┤
│(一)已调资金 │ │ │ │ │ │ │ │ │ │ │ × │
├───────────────────────┼──┼──┼──┼──┼──┼──┼──┼──┼──┼───────┼────┤
│(二)总行供应资金的拨(贷)款实际支用额 │ │ │ │ │ │ │ │ │ │ │ × │
├───────────────────────┼──┼──┼──┼──┼──┼──┼──┼──┼──┼───────┼────┤
│(三)应调入(+)或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 │ │ │ │ │ │ │ │ × │
├───────────────────────┼──┼──┼──┼──┼──┼──┼──┼──┼──┼───────┼────┤
│(四)应调出(-)汇出汇款资金 │ │ │ │ │ │ │ │ │ │ │ × │
├───────────────────────┼──┼──┼──┼──┼──┼──┼──┼──┼──┼───────┼────┤
│(五)总行多供应分行资金[(一)-(二)-(三)-(四)] │ │ │ │ │ │ │ │ │ │ │ │
└───────────────────────┴───────────────────────────────────────┘
┌───────────────────────┬────────┬────────┬────────┬───────┬────┐
│ 金 额 │ 月 份 │ 月 份 │ 月 份 │ 合 计 │利息(元)│
│ ├──┬──┬──┼──┬──┬──┼──┬──┬──┼───────┤(11)=(10│
│ │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上旬│中旬│下旬│(10)=(1)(2)+( │)÷3× │
│ 项 目 │ │ │ │ │ │ │ │ │ │3)+(4)+(5)+(6)│ 利率 │
│ │(1) │(2) │ (3)│(4) │(5) │ (6)│ (7)│ (8)│ (9)│ +(7)+(8)+(9)│ │
├───────────────────────┼──┼──┼──┼──┼──┼──┼──┼──┼──┼───────┼────┤
│(一)已调资金 │ │ │ │ │ │ │ │ │ │ │ × │
│(六)总行少供应分行资金[(二)+(三)+(四)-(一)] │ │ │ │ │ │ │ │ │ │ │ │
├───────────────────────┼──┼──┼──┼──┼──┼──┼──┼──┼──┼───────┼────┤
│(七)本期止累计存(一)借(+)差资金额度 │ │ │ │ │ │ │ │ │ │ │ × │
├─────────────┬─────────┼──┼──┼──┼──┼──┼──┼──┼──┼──┼───────┼────┤
│(八)借差行超计划借用资金 │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填│ │ │ │ │ │ │ │ │ │ │ │
│ ├─────────┼──┼──┼──┼──┼──┼──┼──┼──┼──┼───────┼────┤
│[(一)-(二)-(三)-(四)-(七)]│计算结果为负数时填│ │ │ │ │ │ │ │ │ │ │不计息 │
├─────────────┼─────────┼──┼──┼──┼──┼──┼──┼──┼──┼──┼───────┼────┤
│(九)存差行超计划上交资金 │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填│ │ │ │ │ │ │ │ │ │ │ │
│ ├─────────┼──┼──┼──┼──┼──┼──┼──┼──┼──┼───────┼────┤
│[(二)+(三)+(四)-(一)+(七)]│计算结果为负数时填│ │ │ │ │ │ │ │ │ │ │不计息 │
├─────────────┴─────────┼──┼──┼──┼──┼──┼──┼──┼──┼──┼───────┼────┤
│(十)应收(+)或付(-)上级行利息 │ │ │ │ │ │ │ │ │ │ │ │
├───────────────────────┼──┼──┼──┼──┼──┼──┼──┼──┼──┼───────┼────┤
│ 合计[(六)+(九)-(五)-(八)] │ │ │ │ │ │ │ │ │ │ │ │
├───────────────────────┼──┴──┴──┴──┴──┴──┴──┴──┴──┴───────┴────┤
│ 备 注 │ │
└───────────────────────┴───────────────────────────────────────┘
注:1.本表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有关数字同口径填列.
2.存差行超计划上交资金利息=超计划上交资金÷3×(超计划上交资金利率-计划内存差资金利率)
3.借差行超计划借用资金利息=超计划借用资金÷3×(超计划借用资金利率-计划内借差资金利率)
公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编报日期: